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家里的财产分成三等份,夫妻二人及女儿各一份,两年之后,已经上了大学的女儿还是没有拿到这笔“分家费”,于是将父母告上法庭。近日,河东区法院以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可撤销为据,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20岁的玲玲(化名)是本市某大学的学生,2004年12月,她的父母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家庭财产及存款共计21万元均分为三份,由父亲王林(化名)和母亲张丽(化名)以及玲玲三人各分得7万元。离婚后王林向张丽支付了7万元,但并没有给付玲玲的7万元。2005年初,王林出资47500元以置换方式购买了一间拆间,承租人为玲玲,王林一直在里居住。玲玲认为房子是用她应得的7万元中47500元购买的,故于2006年3月,以无处居住为由起诉要求父亲王林腾房。后经法院调解王林同意将该房腾空交玲玲居住。现玲玲起诉请求父亲王林支付剩余的22500元。
法院认为,王林、张丽离婚协议中涉及给付玲玲7万元的行为应属于赠与行为。王林、张丽为赠与人,玲玲为受赠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虽然王林不同意玲玲诉讼请求的行为应认定为撤销赠与的行为,但由于赠与人为二被告两人,另一被告张丽同意玲玲的诉讼请求,而在做出赠与表示之前该笔钱款应为二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同时,由于玲玲现为在学的学生,没有生活来源,综合考虑,此种情形应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因此,玲玲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王林给付玲玲人民币22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