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参与打架外逃10年后到公安机关投案,日前,河西区法院经审理,以流氓罪对其判刑9年。
法院经审查明,1995年8月17日下午4时许,王某(另案处理)在河西区黑牛城道某学校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后王某将此事电话告知牛某(另案处理),牛某遂纠集唐某(另案处理)及本案被告人李某等人,并携带猎枪一支驾车来到该学校内。下车后,李某等人即对被害人张某进行殴打,其间,李某打了张某一个耳光,并用脚踢踹张某的身体。见张某倒在地上,几人仓皇逃跑。后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其系因头面部受到外力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出血死亡。去年年底,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检察官说案
因案件发生在1995年8月,故依照法律规定在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时应适用当时的《刑法》。而在当时《刑法》中并没有聚众斗殴罪的规定,李某所犯罪行应包含在流氓罪中。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而应以流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