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参与村厂房建设工程投标未中,一男子对村支书怀恨在心,纠集两名男子持枪击伤村支书腿部。昨天下午,东丽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对三名被告人判处了9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去年年初,天津市人李某参与东丽区某村厂房建设工程投标未中,心生不满,意欲对该村党支部书记王某进行报复。今年3月,李某以“吓唬”王某可以得到工程为由,纠集了刘某、彭某准备对王某实施报复,并最终商定以枪击非要害部位的方式进行。此后,李某带领刘某、彭某到王某所在村,为二人秘密指认王某及其上班必经路线,并确定了实施行为的地点。后李某出资购买了报废的桑塔纳轿车及帽子、墨镜等作案工具,彭某从其友刘某(另案处理)处借来单管猎枪一支。
当月22日8时许,刘某驾车、彭某持枪等候在王某上班必经之路上的一小桥附近,当王某走过该处时,彭某持枪向王某腿部射击,将其击伤。后经鉴定王某伤情为重伤。计划完成后,彭、刘二人迅速逃离现场,并于当日在河东区中山门附近与李某汇合,由李某资助人民币1.4万元外逃,后三人分别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4.3万余元;同时判处被告人刘某、彭某有期徒刑各9年,并分别赔偿王某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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