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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楼住户使用的小院内“小房”与树木对一楼住户的通风、采光造成了影响,一楼住户为此诉至法院。然而,二楼住户以“小房”是原房主搭建为由拒绝拆除。日前,河东区法院对这起相邻关系纠纷进行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现有使用人,应当负有拆除义务,遂判决支持了原告诉求。
张某与唐某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张某居住于一楼。唐某使用的小院位于张某房屋阴面,并与张某房屋外墙相连。该小院院墙上方用砖加高,并加盖了顶棚,形成了简陋的“小房”。张某阴面有四扇窗户,其中下层两扇窗户位于“小房”内,上层的两扇窗户在“小房”顶上方。唐某在“小房”内及原有院墙上方存放杂物,其中部分杂物遮挡了张某下层的窗户。唐某还在小院外面的通道上种植了树木,如今树木已经高出张某房屋上层窗户,部分树枝已与楼外墙相距极近。张某对此极为不满,认为唐某搭建的这所“小房”及栽种的树木,致其家中夏天臭气熏人,夜间经常有老鼠出入,且常年不能开窗通风,每天都见不到光照。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拆除上述“小房”,将院内杂物拿走,并将两棵大树的树枝剪掉。
法庭上,被告唐某辩称,张某所述小院里加盖的“小房”系原房主搭建,他买的是二手房。张某也是买的二手房,但晚于他购买。张某在买房时应当了解小房的状况,但其仍然购买了房屋,说明其对现状表示认可。他在“小房”内存放的是生活必备品,没有违法,也没有散发气味的东西。大树是香椿树,不能随便剪枝,因此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全面了解案情后,法院认为,被告使用的“小房”系在其使用的小院原有院墙上加盖而成,影响了原告下层窗户通风采光功能的实现。被告在“小房”内存放的部分杂物遮挡了原告下层窗户,影响了原告的通风采光。被告种植的大树高度超出了原告房屋上层窗户,并与楼房外墙距离极近,对于原告窗户实现通风采光亦存在一定影响。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购房前“小房”即已存在,且非被告搭建一节,因小院的原设计只有院墙而没有加盖的部分,被告又未能提供加盖的部分业已经过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据,且其存在客观上影响原告房屋通风采光的现状,被告作为小院的现使用人,应当负有拆除义务。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将上述“小房”拆除,将小院院墙恢复原状;将存放于其使用的小院内的杂物清理并迁移至不影响原告开窗通风采光的部位;将种植的树木予以修剪至不影响原告开窗通风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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