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普查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石——访天津市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市统计局局长韩启祥
编者按2005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深刻分析我国经济社会现状与问题的基础上,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做出的重大决策。2005年9月16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开展农业普查的通知》,组建了天津市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对全市农业普查的各项工作作了全面部署。经过一年多紧张的工作,本市第二次农业普查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在入户清查摸底和普查现场登记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之际,记者采访了天津市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市统计局局长韩启祥,对这一重大普查任务作了全面了解。
记者:这次农业普查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韩启祥:本市这次农业普查的总体目标是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本市实施“三步走”战略目标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基础性决策信息,为社会各方面提供基本的“三农”信息,为建立以普查为基础的统计调查平台,为建立和完善大都市农村统计调查体系提供支持。从服务决策的角度讲,要达到三个重要目标:第一,全面深入系统地了解和反映农村、农业、农民现状,为党和政府科学制定农业和农村发展规划提供依据;第二,了解粮食直补、新型合作医疗等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与效果,为党和政府调整和完善“三农”政策提供依据;第三,了解和反映当前农业、农村、农民最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为新农村建设找到突破口和着力点,做到有的放矢。
记者:这次农业普查将为农民带来哪些好处?
韩启祥:这次农业普查的成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石,是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党和政府研究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依据,必将极大地促进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农村工作方针的进一步深入实施,也必将为本市农民带来更多的实惠。比如,这次农业普查的内容涉及农村低保制度、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基本状况,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教育、卫生、就业、居住环境等情况。摸清这些情况,对于党和政府科学决策,进一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必将产生重大影响。
记者:这次农业普查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哪些,与第一次农业普查有何不同?
韩启祥:就本市而言,这次农业普查的范围和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居住在农村的120多万农村住户及外来户,居住在城镇的农业生产经营户,所有农林牧渔场和农业生产经营与服务的单位以及有农业生产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涉及140个乡镇和3851个行政村以及所有有农业用地、农业生产场所或者农村住户的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通俗地讲,就是“住在农村的”和“从事农业的”单位和住户都是这次农业普查的对象,涉及420多万人口。这次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不仅包括农、林、牧、渔业,还包括了农林牧渔服务业,如农机站、良种站、兽医站等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和第一次农业普查相比,这次农业普查在范围和对象上增加了对城镇地域农业生产经营户、农村地域的非农业住户和农业服务业情况的普查。
记者:这次农业普查有多少张普查表,需要登记哪些内容?
韩启祥:这次农业普查表包括5类10张表,共500多个指标。第一类是住户类普查表:分为住户基本情况表、农业生产经营情况表、集体户人口情况表和农村住户普查表,用于登记农村住户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的人口、劳动力、家庭状况和农业生产情况。第二类是单位普查表:分为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农业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和农业生产经营情况表,用于登记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其他未注册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农业生产服务情况。第三类是行政村普查表:用于登记行政村和视同行政村的其他行政单位的情况。第四类是乡镇普查表:用于登记乡镇和视同乡镇的其他行政单位的情况。第五类是农业用地普查表:填报市、区县、乡镇、行政村农业用地数据。
记者:这次农业普查可以产出多少信息?
韩启祥:通过这次农业普查,我们可以得到八大类信息。一是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农业资源分布、农业生产者数量、规模和结构、农业劳动力投入和特征、农田水利设施和装备水平、农业现代化、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等。二是农村基础设施、基本社会服务和农村经济情况。包括反映行政村“五通、五改”情况和基本社会服务、村财务和投资情况、主要村干部情况;乡镇基础设施、社会服务、企业、市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乡镇政府资产、债务和投资情况;镇区规模、供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绿化、公共交通、广播电视、公共图书馆等数量或类型等;以及农村教育、卫生情况等。三是农民基本生活条件状况。包括参加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类型和人数;土地承包和经营面积;拥有和居住住房性质、数量、类型、建造时间、价值;生活设施和用品拥有情况;借贷款情况;主要生产经营情况等。四是农村住户人口情况。农村年末居住户、常住户及其中的人口规模和构成;农村外来户及外来人口规模和构成;农村常住户数和人口数;全家外出户数和人口数;农业户籍户数和人口数等。五是农村劳动力就业情况。主要是本地及外来劳动力就业时间、行业、方式、地点;外出务工时间、行业和地点等。六是低收入群体家庭状况。七是农业用地类型和面积情况。八是农民收入、消费、投资和能源消费的情况。可见,这次农业普查的内容是极为丰富的,基本上涵盖农村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反映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内容。
记者:这次农业普查时点有统一的规定吗?
韩启祥:这次农业普查的时点全国统一规定为2006年12月31日24时,普查时期是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即凡是年末资料,如“2006年年末耕地面积”、“2006年年末拥有住房情况”等,均以2006年12月31日情况为准。凡是年度资料,如“2006年在本户实际从事农业时间”、“2006年播种面积”等,均以2006年全年数据为准。根据本市农业普查工作的规划,2007年1月1日开始进行现场入户登记工作。
记者:本市的农业普查实施方案有哪些特点?
韩启祥:一是思路清晰,以确保数据质量为中心,以力求普查表式简洁明快、易于理解为原则,充分考虑数据质量、用户需求和调查成本三者之间的关系,体现了实用性、时效性和科学性。二是重点明确,以农业为重点、以农村为基础、以农户为依托,涉及范围广、涵盖内容多。三是内容科学,从统计标准、普查范围、指标设置、指标定义、数据采集方式等方面充分考虑了与农村常规统计、第一次农业普查和城乡划分标准对农村的界定等相衔接。四是方法可行,经过市、区县两级试点,全面检验和完善了实施办法,普查表式设计更加人性化、各项工作细则更加具体化。
记者:普查员如何配备,需要承担哪些工作任务?
韩启祥: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每3至4名普查员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这样,全市需要选聘2万多名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所有普查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是工作在普查一线的核心力量,是农业普查成功的关键,他们承担着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地图绘制、清查摸底、入户登记,复查、快速汇总、普查表的整理与封装等工作任务,任务是非常艰巨的。
记者:清查摸底和现场登记的原则和方法是什么?
韩启祥:为了保证普查对象不重不漏和普查数据质量,本市的农业普查实施方案对清查摸底和现场登记方法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在农村普查区采取“有户就查”的办法,在城镇普查区采取“以农用地(设施)找户”办法,进行清查摸底和入户登记。二是按自然户登记,即经济和生活连为一体的常住人口组成自然户作为一户进行登记,而不是按户籍户进行登记。三是按居住地登记农业生产情况。一个家庭在不同的普查区经营农业生产时,如果家庭成员分住在不同的普查区,则要按在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分别在各自居住的普查区单独作为一个自然户登记他的全部农业生产经营情况。四是实地摸底、入户访问、当场填报、当场回收。摸底、登记工作必须入户,逐户、逐人、逐项进行当场询问、当场填报、当场核实、当场回收。严禁不经调查询问,只凭经验或行政记录进行填报或将填报工作转给普查对象及其他人员。
记者:《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对普查员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哪些规定?
韩启祥:地方农业普查办公室要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农业普查经费中应当对村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安排适当的工作补贴;普查人员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修改不真实的资料等。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同时也规定了对普查员的义务。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农业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普查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当场进行询问、填报。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普查人员应当对其负责登记、审核、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记者:对普查对象的义务,《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韩启祥: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可能会有一些农民朋友担心自己的家庭情况有可能被泄露出去。对此,《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什么规定?
韩启祥:《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普查对象个体的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统计法》对此也有相应的条款。如果发生了数据泄密的情况,我们将依照《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厉查处,追究相应责任。请广大农民朋友打消顾虑,如实地提供普查数据。这样,普查汇总结果才是真实可靠的。
记者:《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是否对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工作也作了相应规定?本市如何贯彻落实?
韩启祥:是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对农业普查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规定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办法。为此,我们着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制定和实施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办法和质量标准。二是逐级成立农业普查质量检查组,建立普查质量控制制度和机制,组织实施对普查各环节质量的监督、控制、检查和验收。三是逐级签订农业普查工作责任书,明确责任和奖惩办法。四是严明纪律,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数据和被调查对象个体信息的保密和管理,不得随意泄露。五是严格执行清查摸底工作质量控制办法,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六是做好现场调查阶段的质量控制,严格把握普查数据的逻辑检查和平衡关系检查,确保原始数据准确可靠。七是做好光电表抄录工作,严格控制和减少抄录差错,为光电录入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记者:请您再详细介绍一下对农业普查中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韩启祥:《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对农业普查中的违法行为作了如下处罚规定:
一是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三是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四是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五是农业普查对象有上述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是普查人员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
记者:这次农业普查结果何时可以向社会发布?
韩启祥:按照国务院农普办关于普查数据发布工作的相关规定以及农业普查工作进度,我们估计明年10月份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将发布全国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主要农业普查数据。之后,市农普办将及时发布天津市第二次农业普查公报,11月份将组织开展普查资料开发工作。届时,各级政府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均可参与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普查数据开展课题研究。
这次农业普查,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定,也是各级政府的重大任务,仅靠统计部门是难以完成的,需要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各部门的大力协助,同时,也离不开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积极配合。在这次农业普查中,每一个农村住户,每一位农民朋友,都是直接参与者,没有广大农民朋友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农业普查也很难取得成功。在此,我希望广大农民朋友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把这项关系我们农民自己利益的大事完成好。尽管时间紧、任务重,困难比较多,但我们有信心,经过全市各级普查机构和广大普查人员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克服各种困难,取得第二次农业普查的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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