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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在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提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为关注社会公平提供了新的理论视野。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随后,胡锦涛总书记在2005年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强调,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十六届五中全会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十一五”规划则明确提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此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又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分配问题,强调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最近,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所有这些都清楚地表明,党中央已把社会公平问题摆在了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并将这一问题的解决作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从总体上说,我国目前经济发展速度较快,民主法治不断完善,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人民利益得到了较好的实现。改革开放以后,我们打破平均主义,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社会活力得到激发,经济获得了巨大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得到较大提高。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地区差距、城乡差距以及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社会分配的公平问题逐步凸显出来。社会分配的不公平现象,会深刻影响人民群众的心理和思想感情以及行为方式,成为诱发群众心理失衡、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焦点问题。胡锦涛同志指出:“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
注重社会公平,至关重要的是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公平观。马克思主义公平观把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指明了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条件、根本途径和主体力量,为我们在社会主义社会推进公平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我们党在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把实现社会公平作为自己追求的崇高目标,从理论和实践上推进了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毛泽东同志高度重视社会公平,把实现社会公平看作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内在要求和最大优越性。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提出社会主义要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基础上,实现共同富裕,从而把实现社会公平纳入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之中。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江泽民同志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实现中国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明确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重要目标,提出综合利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实现了对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理论创新,形成了新的科学公平观。
“四个公平”的科学公平观着力回答了社会公平的起点、前提、保障和目标等基本问题,揭示了公平的核心内涵,形成了关于公平的系统完整的科学理论。权利公平是公平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公平的逻辑起点和实践起点。也就是说,不论社会成员所属阶层、社会地位、家庭背景、种族、性别及资本占有状况等因素如何,社会应赋予他们在享有参与各项社会活动方面平等的权利,使他们在平等的起点上融入社会。机会公平是公平的前提基础,是实现公平的基本条件和首要标志。机会公平既是权利公平的必然要求,又是实现权利公平的基本前提。它要求社会提供的生存、发展、享受机会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始终均等。规则公平是公平的存在形式,是实现公平的重要环节和必要保障。它所要求的是社会成员在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面对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如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都必须正确地、真实地反映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关系及其相互作用,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趋势,体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分配公平是公平的理想目标,是实现公平的实际体现和归宿。它赋予每个劳动者获得正当利益和社会保障的权利。分配公平体现着社会财富分配的合理性和平等性,是人们评判社会公平与否及公平程度的直接和主要依据。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这“四个公平”,无不是以人为出发点、着眼点和落脚点,体现着经济社会发展“以人为本”这一核心理念。我们所说的公平,不是抽象的公平,而是与人的利益的实现紧密联系的公平。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群众主人翁精神不断发挥和创造活力不断迸发的源泉,体现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体现着社会主义制度的真正优越性。以“四个公平”为主要内容的新的公平观的提出,为我们正确认识和解决社会分配的公平问题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
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必须立足当今中国的实际。公平是具体的历史的,是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相联系的。我国当前仍然处于并且还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我们已经是社会主义,从思想理念、宪法法律和制度基础上,可以说构筑起了实现社会公平的根本基础;另一方面,我们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管理方面的体制机制还不成熟、不完善,因而不公平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我们必须以正确的态度去看待公平,既不能急于求成,超越阶段,又要以积极的态度,按照“四个公平”的科学公平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解决社会中的不公平问题。
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必须大力促进发展。促进社会公平离不开发展,发展是基础,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只有不断发展,促进社会物质财富持续增长,才能为消除社会不公平创造前提条件。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并不排斥效率、排斥发展,而是着眼发展来推进社会公平,并通过社会公平的不断实现来理顺情绪,化解矛盾,激发全社会成员的劳动和创造热情,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因此,我们必须牢牢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在推进发展中实现社会公平,实现两者具体的历史的统一,使之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必须通过改革进一步从制度上保证社会公平的实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因此,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政策完善和制度体制创新。一是要完善就业政策,促进人们的劳动就业公平。二是要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三是要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加大财政在教育、卫生、文化等方面的投入,着力发展社会事业,协调经济社会的发展。四是要适应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方式多样化的现状和趋势,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山东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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