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所长否认出借警车
记者调查
警车为啥会借给徐兴武?
据记者多方调查了解到,这部牌照为云·C0355警的警车系盐津县公安局普洱镇派出所所有。但在案发当日,它却被并非公安人员的徐兴武开了出去,车上还捎带了5名同样并非公安人员。那么,该车怎么会被“借”给了徐兴武呢?能够把国家机关的公务用车开出来办自己的私事,此人究竟是何许人也?
徐兴武何人?
曾经坐过两年牢
徐兴武,44岁,土生土长的昭通市盐津县人,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脑瓜灵光的他从小就表现出一种过人的聪慧,是亲戚朋友中公认的“能人”。成年后,他进入盐津县水泥厂工作,从一个最底层的小工人做起,很快受到领导赏识,并逐渐提升直到当上厂长。
但是,这种好运8年前戛然而止。大约1998年初,当地公安机关突然将徐兴武逮捕,理由是徐涉嫌经济犯罪。之后,盐津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在服刑两年多后,由于表现良好而获准减刑的徐提前恢复了自由。
前来奔丧的李姓先生说:“我是徐兴武家的表亲。他出狱后并没有像其他绝大多数曾经被判刑的人那样消沉、堕落,而是又陆续开办了一所加油站、一家采石场,还经营着几家建材铺面。”
采访中,无论是从盐津县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口中,还是在坊间流传的说法中,记者都听到了这样一个说法:只要和地方派出所关系“铁”,偶尔从所里借出警车来用用都不会太难。关于这一说法,坠崖警车的车主说:“徐兴武确实和盐津县公安局普洱镇派出所许多干警都非常熟,但是‘借警车’一说并不存在。”
新报VS派出所所长
否认出借警车
昨日,普洱镇派出所所长郝家明说,自己11月22日晚上刚从昆明出差回来,对于当天中午发生的“警车坠崖”事件不是很了解。
新报:请问牌照为云·C0355警的那辆警车是否属于你们所?
郝家明:是,这是我们所里专门用以出警的一辆警车。
新报:那怎么会被非公安人员的徐兴武开出去呢?
郝家明:这个事情还在调查,盐津县和昭通市等两级相关部门已经组成了专门的调查组,现在还说不清楚。
新报:总不至于是他偷出去的吧,所里肯定没有以单位的名义把警车借给他用?
郝家明:没有,这样的事情以前从来都没发生过。
新报:那么,可不可能是某个民警个人的行为?
郝家明:这个也不可能。
新报:可事实上他把你们所里的警车给开了出去,这该怎么解释?云·C0355警的车钥匙平时都是谁保管的?
郝家明:都是放在值班室的。实际情况是这样的,以前徐兴武不但没有用过我们的警车,相反,我们派出所倒是偶尔会征用一下他的车。为什么?因为所里总共有两部车,警情多的时候根本就不够用,所以,偶尔他的车钥匙会放在我们的值班室,给我们出警时用一下。但总的来说并不多,一年就那么几次。
新报:关于这个问题,对警车的管理规定中究竟是怎样规定的。
郝家明:这个规定应该是叫“云南省公务用车的管理规定”,具体我记不太清了。这是一个文件,上面来调查这个事情的时候提走了,现在我这里没有了。
新报:我想其中最起码的一条规定就是非公安人员绝对不能开警车,对不对?但有部分群众向我们反映称:只要是关系比较“铁”的人,都能把你们所里的警车借出去开?
郝家明:那不可能啊。我们的警车偶尔会捎带一下顺路的群众,也许是别人看到了才造成了这样的误会。
新报:那徐兴武此人跟你们所里的关系好吗?
郝家明:他这人口碑比较好,和所里的不少干警都熟,和我个人也关系也确实比较好。
新报:根据现在已经查明的情况,出事的时候是不是徐在开车?
郝家明:有关就是他在开,其他人都没有驾驶执照。
新报:你觉得作为车主的你们派出是否有责任?
郝家明:事故的原因现在还不太清楚,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个车冲下悬崖,尚待最后的调查结果出来,现在还不好说……
就出借警车的法律责任问题,云南大学法学院刘艺乒教授分析认为:如果本案中“借车”行为确实存在,那么,这属于警方玩忽职守,不但违法了关于公务用车的相关规定,更重要的是,同时也已经涉嫌触犯了〈刑法〉中的相关规定,相关责任人有关据此加以追究。至于受害者的损失问题,最主要的应该向车祸的肇始者索取。但在这次事故中,肇始者已经丧生,这就使得这条索赔路子实际上已经不可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除肇始者本人外的其他受害者及其家属可以起诉违规乃至违法出借警车的公安机关。但是,这个起诉请求是否能够获得支持,还要看证据是否充分和法院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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