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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保障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决定》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进一步明确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中,覆盖城乡居民是这次《决定》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出的新的发展目标。
通过近几年的努力,我国初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户生活救助范围逐步扩大,2005年底,全国共有1534个县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加快,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
专家表示,把社会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城乡居民,是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处在完善阶段,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较窄,城镇绝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没有纳入进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在探索阶段;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城乡贫困人口社会救助的范围比较小;社会福利社会化面临着繁重的改革任务;全社会慈善意识还比较弱,善款捐助数量仍比较少。
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扩大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一方面要鼓励和引导参保人员积极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社会捐赠;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公共财政的建设力度,增加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特别是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必须保持必要的投入力度。
——二是继续推进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在社会保险方面,《决定》提出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进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加快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社会救助方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目前农村还没有实现全覆盖,针对这一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决定》提出要“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对完善作为社会保障最后一道“安全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同时,要完善城市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特困户救助、灾民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
在社会福利方面,《决定》提出要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发展残疾人事业和老龄事业。在慈善事业方面,《决定》提出的“完善社会捐赠免税减税政策”,将有力地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使慈善事业惠及到更多的困难群众。
——三是要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都是国家通过立法实施的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的的社会保障制度,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商业保险在这个基础上发挥补充作用,谁投保谁受益,多投保多受益,满足更高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目前,商业保险公司适应市场需求,开发了人寿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险等险种,积极发挥其对社会保障的作用,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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