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中的男女关系(主要是婚姻关系)和谐是家庭幸福的关键。本文认为,坚持以下四个方面的和谐统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家庭幸福应该树立的基本观念。
一、个体幸福与整体幸福的和谐统一
1.家庭幸福与社会整体幸福的和谐统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作为“个体”的家庭幸福从属于社会整体幸福。社会主义的实践证明,只有全体人民的共同幸福得到实现和不断增长,个人家庭幸福才有可靠保障。因此,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爱家之心不可无,爱国之心更当有。尤其是共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更要以社会的、人民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只有将国家命运和家庭命运融为一体,家庭生活的节奏才能和时代的步伐合拍,人们才能既在社会也在家庭中感受到幸福。
2.个人幸福与家庭幸福的和谐统一。家庭是个小社会,家庭成员个人的幸福从属于家庭整体幸福。在家庭中,婚姻关系是核心,是主要的、决定性的关系,血缘关系是从婚姻关系而来的。因而,夫妻双方是否能够在平等相爱的前提下处理好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共同承担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义务,成为关系到家庭幸福的主要问题。和谐社会要求的家庭幸福观,必须树立家庭成员尤其是男女两性平等自由、和谐发展的观念。在当前的家庭建设上,应当提倡两性的个性自由发展以及正确对待性别差异;提倡女性积极勇敢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男性参与家庭事务的管理,在社会和家庭双重角色上,提倡男女两性同做“比翼鸟”共奏幸福曲。
二、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和谐统一
1.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是幸福的基础。我们应该肯定追求感性幸福的合理性,勇于追求物质生活的丰富。如果生活“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就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的斗争,也就是说,全部陈腐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发展社会的物质生产,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是实现幸福的必要条件。
2.只有充实的精神生活才能赋予物质财富以价值。大量的事实证明,物质资料本身并不是幸福的全部内容,它只是在同人的健全的精神生活结合起来时,才有成为幸福的物质基础。客观地讲,家庭成员有远大理想,追求崇高的人生价值,有正直诚实的道德情操,有强烈的求知欲望和健康的生活情趣,他们能够体会到“幸福美满”的真谛,因而也就懂得怎样开拓和建设自己美满的生活。真正的幸福,应该属于那些既摆脱了物质生活的贫困匮乏,又摆脱了精神生活的低级趣味,使丰裕的物质生活和高尚的精神生活和谐统一的家庭。追求家庭生活高质量应是新时期家庭生活幸福的新观念。
三、创造生活与享受生活的和谐统一
1.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为人们真正把创造生活与享受生活结合起来开辟了广阔的前景。生产劳动既是人们自食其力与致富的手段,也是个人创造才能发挥和为人民服务的具体行为,人们从从事的创造性劳动中获取到很大的精神享受。夫妻双方都应当投入到社会创造性的事业中,尤其是女性,要摆脱封建社会时期“主内不主外”的思想束缚,积极参与社会劳动。只有夫妻双方在承认并正确对待性别差异的前提下共同把创造生活与享受生活结合起来,才是创造家庭幸福的根本出路。
2.创造的幸福不仅在社会生产当中,也在自我创造过程中。人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也改造着主观世界。人们自我创造的幸福也是家庭幸福的重要部分。然而,人对自我创造的需要,不仅来自家庭幸福的考虑,同时也是自身的内在需求。审视一下自己的内心,谁都有着被人理解、被人尊重、被人肯定和接受的强烈愿望;但是,一个人如果首先不能被自己理解,没有自爱、自尊和自我肯定,那么一切亲友之爱,男女之爱,甚至对自然的爱,都将失去意义。因此,自爱是自我创造的最深沉的动因。自爱的真义就是人对自我价值的肯定。自尊、自强、自立的过程,就是人改造自己的自我创造过程。我们研究家庭幸福问题,必须充分认识人的自我创造、自我肯定对家庭幸福产生的决定意义。
四、幸福追求与道德责任的和谐统一
1.婚姻赋予夫妻双方首要的和最直接的义务,是对对方负责。对对方负责,不只是山盟海誓的承诺,更重要的是承担对对方的任何具体责任,包括教育、提高和不断完善对方,甚至为了对方的幸福不惜自我牺牲。新时期的家庭中特别应提倡这种负责精神和忘我的牺牲精神,增强道德责任感。
2.婚姻赋予夫妻双方重要的义务是对子女、父母的责任。夫妻双方对子女的责任,其实质是在尊重子女人格的基础上,施以父母之爱。具体表现为对子女的既养且教。养,既指供养也指培养;教,既指身教也指言教。把子女培养成为身心健康、品质高尚、人格健全、意志坚强、能力全面的有用之才,这是为人父母的天职,既是对子女的责任,也是对社会的责任。夫妻双方对父母的责任,其实质是在尊重父母人格的基础上,对父母的孝敬。具体表现为对父母的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父母对子女的感情需求甚于物质需求,他们往往从子女的物质赡养的同时得到高度的精神满足和感情慰藉。因此,对于已经满足物质温饱的父母,应以“精神赡养”为主关心他们的心理和生理变化,多安排他们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多与他们交谈,使他们生活得充实而有意义。
3.婚姻赋予夫妻双方重要的义务是对社会的责任。爱情、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自然具有社会意义。夫妻对子女的责任,对父母的责任,都是一种社会责任。这不仅因为这些关系本身就具有社会意义,而且在于这些关系的状况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发展。除此之外,对社会的责任,还要求夫妻双方有强烈的社会意识。家庭成员都生活在社会这个大家庭。因此,在我国,夫妻的社会意识首先要表现为“先‘大家’后小家”、先公后私的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在家庭领域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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