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学生于夜晚骑车行路,未料,被自行车道上一口无盖线缆井绊倒。该学生摔掉两颗牙齿、身体多处受伤。事发后,该学生将致害井的使用人某有线电视中心及两家相关单位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日前,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有线电视中心作为该井的受益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该中心赔偿原告医药费、交通费、护理家属误工费等2200余元。
据原告小夏介绍,他是某高校在校学生。2004年12月4日22时,他骑自行车由中山门向海河大桥方向行进,途经津塘公路和广宁路交口附近的一个公交车站时,因自行车道上的一口线缆井没有井盖且该处没有路灯,小夏连人带车一同栽倒,摔掉了两颗牙齿、嘴唇内裂并且多处受伤。后来为此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1100元,母亲为护理小夏请假七天,损失误工费1200元。经查访,小夏得知该井内线缆为本市一家有线电视中心所有,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在该井处安置的井盖上标有“管网公司”字样。事发后,小夏将上述单位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被告连带赔偿其前述损失及后期植牙治疗需交纳的住院押金1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
对于小夏的诉求,被告有线电视中心辩称:电缆是我方的,但井不是我方的。被告管网公司辩称,我方并不是井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该井的实际使用人是有线电视中心,根据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本案责任应由有线电视中心承担。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因致害井无盖摔伤,应由致害井的相关权利人及受益人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现本案中无法证实致害井的所有权人,该致害井内的线缆经查原为被告有线电视中心所有,故可认定为该井的使用人为有线电视中心,作为该井的受益人,被告有线电视中心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有线电视中心负担医药费、交通费、营护理人误工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但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条件,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后期植牙押金的主张,鉴于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亦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