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经营性开发、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生产性建设项目等承担配套工程项目范围扩大。市政府日前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补充通知》做出明确新规定。
2004年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对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城市规划建设规模的不断发展,迫切需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范围和职责进一步加以明确。
凡实施土地整理、市政府批准的自行组织大配套工程的区域或建设项目,仍执行原配套政策,同时土地整理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划负责区域或项目周边相邻对应城市道路、桥梁、各种管线、绿化、线缆入地及相关设施等建设,并承担建设资金。
凡实施土地整理、市政府批准的自行组织大配套工程的区域或项目周边城市道路由市统一组织实施的,整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按照对应路段分摊的原则,承担道路建设资金,包括征地、拆迁、桥梁、各种管线、绿化、线缆入地及相关设施等建设费用。建设区域或项目相邻外环线的,要分摊外环线内侧58米绿化带征地拆迁和建设资金。
通知提出,凡经军地双方共同认定的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免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按规划自行组织配套工程建设。凡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经济适用房计划的军队建设项目,可享受本市经济适用房政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按现行普通住宅标准的70%收取。通知明确,本补充通知下发前已建设的项目,未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应按规定进行建设。市政府要求各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此次市政府下发的补充通知明确提出,经营性、非经营性、生产建设性项目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和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建设项目界外地范围内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拆迁安置(包括电力、通讯、热力架空管线入地,设施箱迁移等);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标准实施界外地对应道路绿化工程,并承担拆迁安置和绿化建设资金。依据兼顾周边相邻城市道路整体景观的原则,按照规划和建设标准,负责退线范围内地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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