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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起诉公安局但“心里没底”
在记者询问一中学生对拘留事件的看法时,虽然大多数学生对李、董等老师表示同情,但也有同学说,没做坏事,为什么公安局要抓他们?
从拘留所出来,董国平在家休了近半个月的病假,那段时间,他想得最多的是出去后如何向学生,向乡下的老人交代。
起初他一直瞒着母亲。但电视台的报道终于传到老人耳中。当老母亲从乡下赶来找他,问拘留的是不是他时,他矢口否认。可就在送老人到车站的时候,望着老人将信将疑的眼神,他终于忍不住告诉了母亲。
母亲走了。他知道他已经把压力带给了老人。如今每想起这件事,他万分愧疚。
为了不在校园里引人注目,李茂余和董国平就像私下商量好了一样,即便在校园里见面,也视同陌路,更不要说打招呼了。这种小心翼翼的生活让他们感觉很累。
更令他们无法接受的是,9月开始县电视台连续播放对这起“有组织、有计划的诋毁他人,攻击组织的违法案件”的报道。报道中不仅点出了他们,还称公安机关将保留刑事处罚的权力。
但县公安局法制科华冬梅说“有组织、有计划”的话并不是公安局给予的结论。处罚的标准只有一条,即公然侮辱他人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就电视上“保留刑事处罚权力”的说法,她指出当时报案时刘建的妻子已多次表示因无法忍受诬蔑要自杀,故一旦出现意外后果,警方势必要给予刑事上的处罚。这只是当时的情况。局里没有这个说法。
李茂余和董国平却不这样认为。“已被治安处罚了,为何还要被保留刑事处罚的权力?”由于电视面对的是整个县城,本来就不认为是有组织诽谤的李茂余、董国平,认为电视报道无形中加重了对他们二人的名誉侵害。于是在11月底分别将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两人的代理律师周赛文认为,李、董二人以手机短信方式对组织部拟任人选提出异议,是表明职工意见和看法,并不构成对他人的诽谤,更不涉及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而且短信只是发给县级机关领导,并未在社会大范围流传。县公安局以“诽谤”之名对其处罚,显然违背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他说,在行政诉讼获胜后,还将继续向县电视台提起民事诉讼,维护权益。
但这次卢淑东却没有告。他说去法院问过一次,因为要写诉状、请律师,自己不太懂,而李、董二人也没叫他,所以现在再委屈也只能自己受着。
至此,本来渐已平息的短信风波,因两名“主角”的起诉再次被人们关注。
冬日的夜晚祥和而宁静。走在五河一中校园里,一位教师指着学校东北角的一大片废墟叹息说,这片地拆了好长时间了,本来要盖学生宿舍,也没盖起来,要做操场,也没下文。现在4000人的大学校,才有一个100多平方米不到的小食堂。“老这么闹下去,学校什么时候才能再好起来?”(注:文中刘建为化名,老L、朱X为县领导)
链接:“彭水诗案”
今年8月,重庆彭水县教育局科员秦中飞填“词”《沁园春·彭水》,以短信发给周围的朋友,内容有“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等,被认为是影射诽谤县领导,被公安局以诽谤罪刑事拘留。
此事经媒体广泛报
道后,10月24日,彭水县公安局对秦中飞涉嫌诽谤一案撤销案件,承认属于错案,对给秦中飞造成的伤害表示道歉。25日,被关押29天的秦中飞从检察院拿到2125.7元的国家赔偿金。
评论:“短信狱”折射吏治监督之痛
一
无疑,无论是互联网还是短信,对于中国公共空间的建设来说都意味着一个前所未有的机会。而先后两起因为发短信而被拘、被罚的事件,也表明“短信狱”的出现并非偶然。
如当地电视台报道所说,“短信发送范围涉及省市委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尤其在五河县范围内,从县领导到中层局级干部,大部分都收到了类似的短信”。如果五河县的公权力可以被光明正大地监督,为什么民众在行使自己的批评权时,却选择了短信,选择了“偷偷摸摸地公开表达”?(柳长青)
二
诽谤行为指的是公然(公开、当面)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而从他们三人的短信内容看,既没有指名道姓,也没有捏造事实,只不过是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对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事件发表意见而已。就算对有关部门或者某位领导有所批评,也是其作为公民所拥有的正当权利。因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缺月)
三
不能说发短信的两位教师的短信用词十分准确,然而,在尚不能认定违法的情况下,五河县不但当作“诽谤案”大动干戈进行查处,还违反人大相关法律,对身为人大代表的一位教师“先斩后奏”,行政扣留。后来,不顾当地民意反对,对两位优秀教师进行撤职降级罚款。不言而喻,五河县领导层对“短信案”处理既与法律法规相违背,也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相悖。
细究五河“短信案”来龙去脉不难发现,本质是一个吏治监督问题。五河县两位优秀教师发现在校长人选问题上有不当之处,直接向县委组织部和纪检部门汇报反映。当了解上级领导坚持原方案时,才发短信向领导表述民意。这反映了两位教师对教育工作的责任感,也反映了他们敢于监督上级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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