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村官贪污、挪用公款案,郫县郫筒镇一村总支书记马全明一审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1993年至2006年3月,马全明任村支书、村党总支书记。1992年至1993年期间,马全明为方便其个人出资成立的成都鹃兴实业公司车辆进出,在征用村里用于修建厂房的土地上修建宽10米的道路170余米。2004年9月,马全明得知政府因道路修建需拆迁该道路,便利用其担任村总支书记,协助政府进行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职务之便,以虚增道路修建价款在村土地征用补偿费中予以冲抵的方式,非法侵吞公款49.5万余元。
此外,马全明还利用其协助政府进行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职务之便,未经任何审查程序,也未经村社集体讨论,先后多次以借款名义采取打白条的形式挪用村土地补偿款等集体资金,用于其个人的鹃兴公司的经营活动,案发时有78.9万余元尚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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