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当事人全都没到场,两个版本说成为新焦点
在“苦等”了近9个月后,天津油画家安明阳等三人针对其作品《伟大的战略决策》状告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以及委托拍卖人姜某侵犯著作权,并索赔88万元人民币一案,昨天终于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不过,此案涉及的三方当事人均未到庭,法庭辩论举证在双方律师之间展开。
由于年事已高,加之身体状况欠佳,昨天,原告方安明阳及另两名画家并没有亲自出庭,而是全权委托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安念念律师。同样,作为被告方之一的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也是委托律师出庭,公司方面没有派出其他代表。不过,另一名被告人,也就是当初拍卖该画的委托方姜某仅向法庭提供了两份证人证词,不仅自己没有出庭,也没有聘请律师出庭。
从9点开庭,直至随后2个多小时的时间里,不论是原告律师举出的6条证据,还是第一被告律师拿出的10条证据,甚至是双方律师一度的唇枪舌剑,问题的焦点始终围绕着“作为拍卖公司,是否有责任审查委托人委托拍卖画品的真伪”。而在这期间,另一个始终没有涉及的问题也被第一次提出来:第一被告律师说,当初,第二被告即委托人姜某委托华辰公司拍卖《伟大的战略决策》这幅油画时,就曾表示,这幅油画有两个版本,他委托的这幅是其中的一个版本,所以,并无“赝品”之谈。针对此问题,原告方律师则表示,被告方根本无法提供有力证据,所以,双方的争论也陷入僵局,最终无果。
至于本案中的第二被告姜某,包括两名代理律师在内的很多人都表示未曾与其谋面。第一被告方律师坦言,姜某是一名收藏家,在山东烟台一带非常有名,再多的信息就不便透露了。为了搜集证据,他们曾多次与姜某进行联系,华辰公司方面也非常希望他能够按时出庭,但对方没能响应。对于这一点,华辰公司方面表示非常遗憾。因为,按第一被告方律师所说,如果姜某能按时出庭的话,可能很多大家都无法解释的问题都能在他那里找到答案,或许那样庭审能进展得更快,也不排除给该事件带来新转机的可能。
法庭辩论之后,审判长询问双方律师是否愿意接受法庭调解,虽然原告方表示可以接受,但这个提议却被第一被告方的律师断然拒绝。考虑到双方都各持己见,审判长并没有当庭宣判。该庭审判长表示,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双方都还有时间提供相关证据,合议庭将进行充分考虑,择日宣判。
两个版本之说纯属无稽之谈
原告安明阳
昨天的庭审最终没有结果,作为原告方之一的安明阳表示,被告方当庭提出《伟大的战略决策》一画有两个版本的说法,实在出乎预料,不可理解。
虽然没有亲自出庭,但身在百公里之外的安明阳一直关注着庭审的进展,并在庭审结束后第一时间与代理律师取得了联系。当听说华辰公司的代理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曝出“该画有两个版本”后,老人认为这纯属无稽之谈。按照安明阳的说法,不论是当时各大主流媒体的报道,还是一些专业书画杂志刊登的画作照片,都能对第一被告律师的这个说法予以否定。况且,如果真有两个版本的话,自己哪会不知道?
安明阳说,当时,自己就是这个创作组的组长,所以可以负责任地说并没有第二幅类似的画,如果有的话,肯定是仿造,根本不会像第二被告所说。而他之所以要对二被告提起诉讼,就是要维护自己的合法著作权和名誉权。对于这场官司,安明阳表示很有信心。
被告·华辰拍卖公司
尽到核查义务拒绝法庭调解
作为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周金全律师认为,华辰公司作为拍卖机构已经尽到该尽的义务,至于拍卖作品的来源和瑕疵,则与拍卖公司无关。
周律师认为,姜某是一名职业收藏家,曾多次与华辰公司合作,而且这位委托人的个人信誉不错,因此有理由相信他送来的拍品为真品。此外,拍卖公司在接受姜某的委托时,曾对这幅油画的来源进行了解,证实该幅油画是合法所得,而且姜某作为委托人还提供了他的个人资料,同时也对这幅油画的内容和作者作了介绍,拍卖公司所做的这些核实工作已经非常翔实。由此可见,华辰拍卖公司已尽到核查义务,该幅油画出现任何争议,都不应由拍卖公司承担责任。
周律师说,如果拍卖行明知所拍作品是赝品而还要继续拍卖的话,拍卖行确实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华辰公司事先并不知情,在知情后又及时想办法补救,应该说华辰公司已经尽到义务,就不应该再承担什么责任。也正是基于这种想法,周律师代表华辰公司表态,不愿接受法庭调解。
面对原告方一再强调的拍卖公司应该负责鉴别画作真伪的说法,周律师表示,在如今的拍卖市场,如果拍卖公司保证他们所拍卖的每一件书画作品全部是真品的话,相信世界上所有的拍卖行都要倒闭。
原告代理律师被告提供证据没有事实依据
面对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供的10条证据,三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安念念律师认为,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这些证据全部都是两名被告的“自说自话”,根本没有事实依据对他们所提供的证据予以支持。
安律师认为,无论是华辰公司强调的第二被告姜某在委托拍卖前曾证明油画是从某高校正当购进的说法,还是该幅油画有两幅雷同作品的借口,都只是被告的片面之词。
首先,该公司没有向姜某所称购进油画的高校进行调查核实。其次,第一被告所说的有两幅雷同油画也只是听姜某说的,并没有找到真凭实据。因此,华辰公司所提供的证据都是姜某的话,除此以外没有提供具有实际意义的证据,也没有更多的举证来证明这两种说法的真实性。
“其实,不管华辰公司提供多少证据,都不能逃避他们作为拍卖单位所应尽的核查真伪的义务。根据《拍卖法》、《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华辰公司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安律师表示,他们原本考虑友好解决,接受调解,但是既然被告拒绝,他们将继续用法律武器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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