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赵颖妍 通讯员吉学刚):北京一家投资公司,以建设某“硅谷产业园”工程为诱饵,签订“施工协议”,骗取天津市一家房屋建设公司“信誉保证金”100万元。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受理此案,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决被告投资公司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1年零6个月,罚金1万元(罚金均已交纳)。
2005年4月28日,北京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使用该投资公司的名义,以建设某“大豆生物硅谷产业园”工程为诱饵,诱骗本市某房屋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骗取该房屋建设公司“信誉保证金”100万元。该款入被告单位帐户后,朱某将此10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投资公司债务及被告单位的日常支出。2005年8月底,协议到期后,当房屋建设公司多次催要这笔“信誉保证金”时,朱某则故意躲避,拒不还款,被害单位遂向警方报案。警方经侦查,于同年11月8日将朱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赃款已被收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投资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单位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朱某身为被告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后,在主观上无履约意图,在客观上不做履约努力,并将所骗取的钱财全部为被告单位所用,合同期满后逃避追讨,其行为系为单位利益而实施合同诈骗,也构成合同诈骗罪,应承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之责。鉴于赃款已全部退交,未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损失,对被告投资公司可从轻处罚,对朱某科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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