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无业人员虚构房屋权属,出卖无房本的两间平房,骗取他人钱财5.5万元。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在区分了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后,以诈骗罪判处三被告人1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48岁的蔡某、35岁的韩某(女)和55岁的李某均系本市无业人员。蔡某曾于1993年因斗殴被劳动教养1年零6个月,2000年7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2005年12月,蔡某和韩某为了骗取钱财,隐瞒了蔡某在本市和平区某公产楼房一楼租住的事实,虚构了楼院内两间平房为韩某祖父母留下的事实,以卖房为名,骗取他人钱财5.5万元。在此过程中,李某帮忙书写购房协议和收款条,并陪同被害人去银行取款。事后,韩某分得6000元,李某分得1500元。被害人在发现受骗后报案,并从蔡某处索回1.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某和韩某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明知蔡、韩二人行骗,不仅不加制止,还予以帮助,事后还共同分赃,其行为也构成诈骗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蔡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且,蔡某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韩、李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所得赃款依次递减,是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处蔡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韩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