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分局召开两场公开处理大会,100名皮条客、妈咪、流莺(站街招嫖女)、嫖客等涉黄人员被在大庭广众之下“公开处理”。
据悉,公开处理大会吸引了千余名群众观看,现场“不时响起掌声”。可是,与现场“不时响起掌声”相比,这种名为公开处理实为示众的做法却遭遇了舆论的强烈谴责,在超过10万人参加的“您如何看待深圳公开处理卖淫女和嫖客?”的调查中,七成以上的人对警方的做法表示反对。12月1日,上海律师姚建国发表《就深圳警方将妓女嫖客游街示众事件给全国人大的一封公开信》,表达了自己的愤怒。网上的帖子和媒体的评论也多发出质疑和抨击的声音。看来,毕竟时代不同了,“文革遗风”在正在走向法治的中国已越来越缺少适合其繁衍的土壤。
有法律专家指出,福田警方的做法于法无据。因为早在1988年,针对少数地方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在国内外造成很坏的影响这一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曾联合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通知》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这就是说,在我国,即便是死刑的执行也都是“应当公开,但不应示众”。12月8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区分局负责人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称,对涉黄人员进行公开处理“合情合理合法”(《中国青年报》12月11日)。不过,这位负责人并没能举出支持他们行为的具体法律条文,其关于“合法”的论述,严格意义上说是于史有据的论述。
其实,就算在是否有法律依据的问题上存在着争论,福田警方的做法与法的精神(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肯定也是背道而驰的。
依法的精神,打击违法犯罪应分轻重缓急,福田警方不拿老鸨和容留卖淫嫖娼的窝主开刀,却把犯罪链上最末梢的妓女示众,显然是本末倒置;依法的精神,刑罚应从野蛮走向文明,而示众作为一种古老的羞辱刑,除了在“文革”中沉渣泛起之外,近来已开始绝迹;依法的精神,法治社会的重点是治吏而不是治民,应当不断约束政府机关包括公检法过分扩张的权力,充分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的精神……
一个法治社会的形成,当然有赖于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但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就是执法机关和执法者在行动上和理念上做崇尚法的精神的模范。一个法治社会成熟的标志,则是越来越多的人愿意接受并已具备法治的理性。身处中国改革开放前沿的深圳福田警方的做法,确实值得商榷,因为背离了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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