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市政府个别副市长的职务。昨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修改《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的决定。同时作出修改的还有《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王勇介绍,修改《条例》是为了与即将实施的监督法保持一致,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提出撤职案以及审议和作出决定作了更为严谨的规范。由于提出撤职案相当慎重,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其联名人数应高于一般议案,从原来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提高到组成人员数的1/5以上。
《条例》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市政府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和由其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等。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市人大常委会议上直接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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