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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众多市民拨打本报热线电话询问骑自行车驮带成年人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定责?公安交管局法制办对此作出解释说,驮带超过12周岁儿童违反限制性规定也属交通违法范畴,当事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交管局法制办有关人士解释说,《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第42条对骑自行车带人有明确规定:成年人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附载1名不满12周岁儿童。此条款虽没有明确表述骑自行车人不准驮带成年人,但已表明骑自行车人可准驮带不满12周岁儿童。从法理上讲,该条款虽称不上禁止性规定,但属限制性规定,违反限制性规定也属违法范畴,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认定骑自行车人驮带超过12周岁人员导致交通事故责任,应适用《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第42条来认定当事人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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