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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解三
股票收入申报按照全额计算
案例——
小赵是某市M区A公司的技术骨干并拥有公司的股份。2006年,小赵的全部收入情况如下:全年取得工薪收入188400元;取得公司股权分红20000元;出售家庭非唯一住房(原值700000元),取得转让收入860000元;出租自有商铺给某公司,每月租金3500元;在上交所转让A股股票盈利60000元;发明一项专利,让渡给某公司使用,取得收入40000元;一次购买体育彩票,中奖9000元。
例解四
自由职业者须选申报地点
案例——
小田是一个自由演员,户籍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区。2003年初小田到杭州,一年后转到上海并在那里居住了两年。直到2005年底,小田转到北京发展,住在海淀区A小区。2006年,小田共取得收入30万元,则小田该到何地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税务分析
按照《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因小田离开户籍所在地时间较久,且在申报时,北京是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所以,小田可本着方便自己的原则,在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区主管地税机关和海淀区A小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之间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处进行申报。
税务分析
F先生在中国境内任职期间取得所得时的税务处理:
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所得,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应在取得所得时,由所得支付人按照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项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且不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根据有关规定,F先生仅就其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以后仍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纳税年度取得的该项所得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即F先生在中国任职期间取得的第三项所得,可仅就属于2013年的部分按中国税收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F先生在中国境内任职期间各纳税年度末的税务处理:
在2006、2012和2014三个纳税年度,F先生在中国境内居住均不满一年,根据《办法》,这三个纳税年度可免予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由于F先生在2007—2011年间各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均满一年,且其取得的年所得均已达到人民币12万元,F先生应办理年所得纳税申报,但申报的年所得不含第三项所得。
例解五
外籍人员申报纳税要分居住时间
案例——
F先生为外籍人员,于2006年6月1日来华任职,任期至2014年6月1日,共8年。
F先生在中国任职期间,在2012年因公到境外出差一次两个月,在此期间,其取得下列所得:一、每月从中国境内的任职公司取得工资收入2万元;二、每年年末从境外公司取得奖金20万元;三、每年从境外取得境外房产出租收入10万元;四、每年从境内银行取得外汇存款利息收入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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