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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反腐倡廉,惩治商业贿赂狠抓不懈,但为何某些腐败分子照贪不误,有恃无恐呢?
惩治腐败在于治本,即从腐败的源头上截流才是关键。并非我们的党没有决心反腐败,也并非惩治力度不大,而是在治源上目前还没有更有效的措施。
防腐必须截源不假,但要必须先看到源头在哪里。贪污受贿、腐败堕落的源头有两个方面,一是思想源头,二是体制源头。首先应该肯定端正思想对于防止贪污腐败的巨大作用和功能。为什么会有贪官呢,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部分党员干部思想觉悟不过关,在金钱美色面前经受不住诱惑,从而放弃了一个党员的人格标准。“第一次”是突破人思想防线最困难的关键一次,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权力是把“双刃剑”,当权者心中必须始终牢记党纪国法,筑牢心底防线,才不至于滑向腐败泥潭。要彻底消除腐败现象,就必须让腐败分子在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
美国的律师一经曝光有贪污受贿的嫌疑,就会名誉扫地。虽然可能只是其他人茶余饭后的笑谈,但此事对于他本人来说却是致命的打击,他将无法在这个行业中继续生存下去,并且还将面临着巨额的罚金,落个倾家荡产。
相比之下,中国的腐败分子所遭受的法律制裁要轻得多了。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贪污罪的量刑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量刑视情节而定存在很大宽容度,对于没收财产也显得范围狭窄,我国相关法律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赃款赃物”的追缴实践中,往往把腐败犯罪行为人的受贿所得、礼金及“来源不明”的财产视为“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没收,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应没收犯罪所得的三种形态出入很大,这显然不利于最大限度地打击腐败犯罪行为。
纵观贪污受贿涉案人员,一般都是执掌权力的政府干部,他们贪污的手段也日渐隐蔽和高明。他们为了逃脱法律的制裁,也在不断地研究反制裁的招数,甚至在某种时机抱有破釜沉舟的念头,一旦被查出,顶多是个人被判刑,追缴的也只是部分财产,能换来家人的无辜,为后人留笔巨大的遗产,纵使终身监禁也无遗憾了。
因此,我国的司法体制和监督机制必须起到重创腐败分子的作用,彻底毁灭其“丢卒保车”的幻想,真正地让这些贪官在思想上认识到“贪”的后果,追悔莫及。(马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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