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男子周某在经营服饰店期间,为了不交电费,私自从附近小区居民楼配电柜内搭接电线使用,窃电时间4个月。日前,南开区法院以盗窃罪对其判刑半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查明,被告人周某在南开区长江道桃李园饭庄附近经营一家服饰店,并在此居住生活。为了不交电费,周某于去年3月18日私自从附近小区一栋居民楼下配电柜内搭接电线,引入其经营居住的服饰店内使用。同年7月12日,周某的窃电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周某近4个月内窃电金额共计2192.7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窃取电能,数额较大,故以盗窃罪对其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