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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李先生问:我购买的商品房已有四五年了,至今没有取得产权证。不知长期拿不到房屋产权证如何进行权属补登。
记者:本报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到,为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天津市房管局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了《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中明确,市房管局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和管理机关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房屋产权人可以委托市、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事务。
必知名词
《条例》中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是指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设立、转让、变更和终止房屋权利,应当依法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未经登记的房屋不得转让。
委托代理
当事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使用名称
自然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使用的姓名,应当与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
受理要求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按《条例》规定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登记文件。登记文件用外文书写的,还应当提交中文译本。申请人提交登记文件齐备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日为受理日。登记文件不齐备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受理登记申请,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文件。
审核程序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登记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登记规定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将房屋权属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的受理日为登记日。经审核不符合登记规定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将房屋权属登记内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失误处理
1.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破损的,房屋权利人可以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换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2.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可以持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的声明,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自补发之日起,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作废。
3.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记载内容有错误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房屋权利人将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交回。房屋权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交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由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按规定应交纳登记费和证书工本费。
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地名证明、房屋测绘成果报告。
遗留问题
2002年12月31日前,依法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因故未能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凭房屋权属来源证明和未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或者未登记原因说明,申请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在本市主要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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