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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确凿还是疑点重重
在那场冲突中,王海琳受伤。接下来的伤情鉴定,导致商秀云赔了5万元,并最终被判刑。山东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心的鉴定,是法院给她定罪的重要证据,它证明王海琳系“外伤性颈椎5/6椎间盘突出”,构成轻伤。
整个鉴定过程,在商秀云看来疑点不少。
王海琳受伤后第3天住进淄博市中心医院,一家三级甲等医院,也是当地最好的医院。12天后,她“好转出院”。住院期间,医生没有发现王海琳有颈椎间盘突出的问题,其伤情被诊断为:颈椎损伤(第四颈椎反曲)、颈脊髓过伸位损伤、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及皮肤擦伤、血肿。X光片检查显示,“骨质及椎间正常”。骨科检查表明其“双上肢肌力正常,双下肢活动无异常”。
1个月无事,商秀云以为“事情就过去了”。8月,警方突然传唤她。一名警察拿着法医检验鉴定书,两只大手遮住大部分内容,只留下两行字,让她看:“结论:王海琳之伤情已构成轻伤。”
这是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在王海琳受伤一个月后作出的鉴定,法医根据原始病历记载和复阅X光片,证实她“颈椎生理曲度变直”,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认为其伤情属于轻伤范畴”。
但这条规定并未提及“颈椎生理曲度变直”可以被定为轻伤。它认可的范围包括: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因此,商秀云觉得王海琳的伤情够不上轻伤。
她最初没有当回事。当事态变得严重起来,她才警觉,开始怀疑有人暗中操纵。她想起了那名警察奇怪的举动,她看到张店分局的鉴定书上,复核人却是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一名主任法医师。
8月20日,商秀云接到派出所的通知:明天,公检法三家法医对王海琳的伤情会诊。这让曹铁军松了一口气,他想,这回“应该不会有人作假”。
第二天却并没有三家会诊,而是王海琳“去中心医院做CT”。曹铁军感到不安。但诊断结果让他们“很高兴”:王海琳颈椎反曲;C2—7间盘未见突出;环枢关节未见脱位。
医生把这份“122447号”CT会诊报告单递给民警时,商秀云赶紧凑过去看。她要求复印一份,民警不同意,她一直追到派出所,人家只好跑到街对面复印了一份。商秀云说:“这时候,俺知道要保留证据了。”
此后不久,最终被法院视为“权威”的那份鉴定出台。9月11日,由山东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心进行的复核鉴定,同样依据“122447号”CT片,结论却与淄博市中心医院截然不同:王海琳系外伤性颈椎间盘突出。
这次鉴定聘请了山东省立医院的专家。王海琳对记者回忆当时的场景:一个老专家,拿着CT片子,往灯箱上一照,说“这儿突出了”。
“当时确实看不出颈椎间盘突出,除非我的水平不行。”2007年1月15日,张广霞对记者说。他是淄博市中心医院副主任医师,“122447号”CT片的会诊报告单就是他诊断的。商秀云案宣判的前一个多月,警方曾询问了他。因此,在张广霞做过的无数次CT检查中,这一次让他记忆深刻。
“颈椎间盘突出的人太多了,”他说,“像你我可能就有。”在CT片中看出颈椎间盘突出,“不难”。
对于王海琳,是否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受伤时颈椎间盘没有突出,一段时间过后才因为那次受伤而突出来?张广霞很肯定地说:“不会”。
2001年省公安厅的鉴定书中这样表述王海琳的伤情:颈椎间盘突出(C4)。“我们不会这样表述。”张广霞说。果然,过了将近4年后,一纸更正说明从济南传来,鉴定人还是当初的两名医师,只是职称已从当时的副主任法医师变成了主任法医师。
更正声明称:“因当时在鉴定书制作过程中的失误”,将关于122447号CT片颈椎5/6椎间盘突出误录为C4椎间盘突出,特此更正为,“外伤性颈椎5/6椎间盘突出的临床诊断成立……伤情为轻伤”。
出现这样的错误,商秀云很难理解,张广霞也觉得“可能性很小”。
省公安厅的那次鉴定,还检查出王海琳“左上肢肌力下降”,“左尺、正中、桡神经受损”。而她在受伤住院后的骨科检查表明,“双上肢肌力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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