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女子在刑满释放一年后,在天津一家浴池内盗窃财物,被警方抓获。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从重判处该女子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32岁的郝某是本市静海县农民。2004年2月,郝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6年8月8日23时30分,郝某在南市某浴池女部更衣室内,采用改锥撬锁的方法,盗窃更衣箱内的白色挎包一个(内装现金3100元、瑞士手表一块、水晶手链两条)。浴池服务员发现更衣箱被撬后及时报警。警方赶到现场,经侦查将郝某抓获。赃款赃物已收缴发还失主。
郝某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而其又系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罪,系累犯,法院由此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