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羊城晚报》报道,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这种“赔钱减刑”的做法不禁让人产生疑问: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会比没钱人轻?(1月31日《新闻晚报》)
公众担心东莞这一举措可能让“花钱买命”盛行是多余的,因为,“赔钱减刑”只是“宽严相济”中“宽”的一面,不等于可以“宽严相等”,更不等于从此可以“花钱买命”。
首先,“宽严相济”是我国一贯的刑事司法政策。近来,在“和谐司法”理念与“慎杀少杀”语境下,“宽”的层面逐渐拓展。过去一些可从宽可不从宽的案例都依宽而判,同时,“严”的尺度越来越严。这本来是社会发展趋势所然。花钱赔偿,一方面体现了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抚慰,是一种悔罪的表现,另一方面对缓解双方的冲突也是有利的。如果能缓解冲突,达到尽可能恢复心理平衡这个目的,法律也应该考虑从宽的。
其次,“赔钱减刑”虽然目前还没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但是,对减少因犯罪而造成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从轻处罚也是刑法基本原则之一。充分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各种权利,切实稳定社会符合司法终极目标要求。司法实践中还客观存在着刑事被害人或家属得不到应有赔偿的现实。这些都是“赔钱减刑”的法理基础和现实需求。
再次,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赔钱减刑”。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能减刑。能够适用“赔钱减刑”的,多是些发生在夫妻之间、工友之间的刑事案件。再说,法院在量刑时,首要考虑的是对受害人的现实补偿,而不是被告人的经济能力。从法理上讲,有钱人或穷人犯罪,在承担刑事责任上不存在区别对待的问题,不是花钱就可以买命的。
当然,我们赞成和提倡的是在“宽严相济”的基本司法政策下的“赔钱减刑”。这样的“赔钱减刑”运用得当可以抚慰被害人,符合“和谐司法”理念。但如果运用不当,则可能出现与初衷相反的结果,造成新的危害。所以我们既不能抹杀“赔钱减刑”的必要与合理,也不能否认由此出现“花钱买命”的可能,这都取决于具体案例和法官裁量。
明确“赔钱减刑”不等于“花钱买命”,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杀人偿命”的观念流行数千年后,社会文明发展到今天,接受“杀人未必偿命”的法律理念本身是进步。不用朴素的单纯的报复心态来看待“赔钱减刑”,不把“赔钱减刑”等同于“花钱买命”,也是一种理性和文明。从构建和谐社会来看,这样的理性和文明对于尊重人权、尊重生命、尊重法制都是推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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