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要从化解矛盾入手,加大司法调解力度,强调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矛盾凸显期,法院一直是矛盾映射和舆论关注的焦点。近来死刑核准权回收、诉讼费下调、加大司法调解力度等一系列举措的推出,预示着最高人民法院加快研究和确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日前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对人民法院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作了阐述。
肖扬(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瞭望》:请您介绍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法院工作中主要有哪些体现?
肖扬:人民法院必须学会用发展的眼光、从全局的高度,找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切入点、着力点、出发点和立足点。
为此,一要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把妥善化解矛盾作为提供司法保障的切入点;二要树立正确的维护稳定观,把确保稳定作为提供司法保障的着力点;三要树立正确的群众利益观,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提供司法保障的出发点;四要树立正确的司法权威观,把维护司法公正作为提供司法保障的立足点。
此外,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妥善处理好十个方面的关系:人民法院工作和依靠党的领导的关系、依法独立审判与人大监督的关系、审判工作与队伍建设的关系、严肃执法与司法为民的关系、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各种审判之间的关系、司法权威和再审的关系、诉讼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法院基本建设与当地经济发展的关系、司法改革与中国国情的关系。
妥善处理这十个方面关系,实质就是在法院工作中落实科学发展观,既坚持依法办事,又立足实际情况,实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瞭望》:人民法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肖扬: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就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过程,就是不断发挥职能作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过程。
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涉及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解决这些矛盾纠纷,不是一种手段,一个部门就能做到的,需要国家不断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以民事审判为例,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明显加快,但由此带来的民事纠纷增长的压力同样是很大的。全国法院每年要办理各类案件800万件左右,其中绝大多数是民事商事案件,这个分量有多重,不言而喻!
再以涉诉信访为例,1978年至1982年,全国法院接待处理涉诉群众来信来访83700件(人)次。2001年至2005年,全国法院共接待处理涉诉群众来信来访2243324件(人)次,上升了近26倍!2006年前11个月,全国法院全年共接待涉诉群众来信来访329897件(人)次,尽管数量上同比略有下降,但仍处在高位运转状态。
应当说,这些都是正常的,因为纠纷是人类社会的常态,有人类存在就有纠纷。法律起源于纠纷,司法起源于解决纠纷。人民法院是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部门,主要就是为化解矛盾纠纷、消除不和谐因素而设立、而存在的。
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所指出的那样:“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睦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共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
法治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司法则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终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终局性的、真正能体现公平正义相结合、法律情理相交融的方式,是包括诉讼调解在内的司法手段。
如果司法手段功能健全,即使其他解决方式损害公平正义,依旧可以通过司法的矫治来恢复公正;但如果司法手段缺失,社会的公正就失去了最后的防线。因此,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是对司法机关能力的重大考验,也是衡量司法工作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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