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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作风再定标杆 “八大风气”确保为官之德

http://www.enorth.com.cn  2007-02-06 13:55
 

 

  党中央对新形势下全面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作出的重大部署,是以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为主线、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日前,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作风状况的考察考核工作,加大对领导干部作风状况的监督力度。中央有关部门也强调,中央各机关领导干部相对集中,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导向和推动作用。因此,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应以迎接、服务党的十七大为契机,全面推进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

  此前的1月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要全面加强新形势下的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大力倡导“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等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

  《瞭望》新闻周刊采访的多位专家都认为,党中央对新形势下全面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作出的重大部署,是以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为主线、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中央到地方,干部作风建设的弓弦已经紧紧绷起。

  少数干部作风堕落败坏党的形象

  执政党的作风体现着党的宗旨,关系党的形象,人心向背,以及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各级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的骨干力量,其作风如何,对党和社会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首先要抓好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

  在新形势下,一些领导干部身上存在着某些突出的作风问题。2006年中,陈良宇、刘志华、李宝金、何闽旭、王武龙、邱晓华、杜世成、郑筱萸等落马高官,无一例外地存在严重的作风问题,其腐败行为也肇始于作风的堕落,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长期从事党史、党建研究的中央党校教授陈雪薇认为,目前领导干部作风存在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学风方面,不思进取、得过且过。不能踏下心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不能坚持调研,不能坚持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其中危害最深的莫过于采取“实用主义”,搞假学习,说一套做一套,搞政治投机。

  二是群众路线方面,漠视群众、脱离实际。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劳民伤财;搞官僚主义,虚报浮夸、瞒上压下。

  三是在全局观念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我行我素。对一些重大的社会问题,中央有政策,群众也呼吁,但因中间环节堵塞而无法落实,造成“两头热,中间冷”。房价虚高、环境污染、矿难频发等问题盖源于此。

  四是生活风方面,包养情妇,生活堕落。现在查处的腐败分子大都存在生活作风问题,为满足骄奢淫逸的生活,这些腐败分子的贪污金额不断攀升。

  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领导干部身上,但其消极影响和后果不可低估。如果不抓紧治理,就会令不正之风侵蚀党的肌体,损害干群关系,干扰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

  领导干部的作风问题有着复杂而深刻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新中国建国以来我党长期执政的状况,容易使党内一些领导干部产生脱离群众、贪图安乐的倾向。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教授刘海涛说,面临改革开放的浪潮和市场经济的洪流,一些党员干部也受到了腐朽文化和封建落后思想观念的侵蚀。干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以及体制、制度和规范上的不完善,也使一部分领导干部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理想信念有所动摇,革命意志衰退,经不住权力、金钱和美色的诱惑和考验。这些客观的情况在短期内很难改变,因此,在新形势下加强监督和教育,着力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更显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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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瞭望 编辑:郑津
肖扬: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0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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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071]  网友:yt5618788a 于2007-02-06 22:25 发表评论:

  举报贪官反被非法通缉和黑恶势力追杀狱中九死一生喊冤8年举报千次无回音----- 请领导维护正义 严惩腐败 为民伸冤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我叫吴强民,是一名有22年党龄的共产党员,系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农税征收处主任1999年群众匿名举报蓬莱市财政局局长孙维家贪污索贿行贿等问题,孙维家怀疑匿名信是我写的,随于99年10月1日上午11点30分,勾结10多名公安人员埋伏在财政局办公大楼内,并让财政局办公室主任以“局里有群众上访,让我速回局处理上访事件”的名义,电话通知我立刻回局,以达到抓我的目的。失败后,又于当天晚上10点左右勾结4名公安人员到我家,不穿警服,不出示搜查证,非法对我家进行了全面搜查。抄走了我的像片,日记本,钢笔等物;又于99年10月2日查封了我在单位的办公室,并抄走笔记本等物品。我对孙维家勾结公安人员做出目无国法非法抄家抓人,肆意践踏法律的行为用电话立即向蓬莱市政法委领导做了反映,并宣布我要到北京举报孙维家的腐败罪行及控告公安人员非法抄家抓人的违法行为。哪知这个意图刚一吐露,我家便被10多名公安布控,电话被监听,我妻子的行动被监视。蓬莱市各个路口和要道全被公安封锁,全市出动100多名公安搜抓我。直到20多天后发现我确实不在蓬莱才撤掉了各个路口的哨卡。随后,又派多名便衣公安赶到北京和济南等地的政法和纪检等部门守候,企图等我去举报时抓我。同时蓬莱市公安局又找我妻子补填了一张传唤我的通知书,落款日期写的是99年10月1日,实际为99年10月4日填写。我的住所、妻子的行动以及电话始终被公安全面监视;蓬莱市公安局为了彻底封杀我的举报,又同时在全国公安网上非法通缉我。权利被贪官滥用、法律被贪官践踏、公道得不到维护、正义得不到伸张,这些对国家和社会都是致命的祸患,它将直接破坏党在百姓心中的形象,扰乱社会的稳定,破坏社会的和谐。孙维家见抓我的阴谋落空后,怕我到北京举报他,又于99年10月5日拜托我市一位知名村委书记电话向我解释:“抓我不是他孙维家的意思,是刘树琪市长(现任中共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叫抓的。”孙维家为平息民愤和取得大家的同情,又在99年10月8日财政局大会上,向全体干群解释:“抓吴强民是因为他举报牵涉上面20多人,破坏了关系,严重影响了蓬莱经济的发展。”后来蓬莱市公安局对采访的记者又改口说:“抓吴强民是因为孙维家控告吴强民‘诬告’他孙维家强奸妇女”。既然是“诬告强奸妇女,”为什么不到法院起诉我,反而动用蓬莱大批警力物力财力追捕我?追捕的规模远大于追捕杀人逃犯几十倍。蓬莱市公安局先后派出几十批几十名公安人员到北京,河南,武汉,西安,大连等地方追捕我,并跟踪和监视或查封我与家人来往的书信和电话;外出追捕我的公安人员高额办案补贴和奖金均由孙维家签字处理。这是在追捕一名“诬告”人吗?其目的就是故意捏造事实,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最终目的是害怕我举报孙维家带出大鱼来,抓我是为了达到封口灭杀举报的目的。贪官的为所欲为,损害的是法律的神圣威严,践踏的是百姓对党的信任。这种不法行为如得不到及时惩治,老百姓将会对法制失去信心,对党失去的信任;这将直接破坏党在百姓心中的形象,成为国家和社会的致命祸患。为什么我向公安局举报孙维家是故意陷害诬告我,蓬莱市公安局却不追捕通缉拘留孙维家??为什么我向蓬莱市公安局提出千次对“诬告”证据做笔迹鉴定,将结论告知当事人(吴强民),公安局却始终不给回答??我于1999年10月2日至今,先后向中央和省纪委,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发出4000多封次署名举报信和申诉信,我妻子也多次亲赴北京代我到中纪委和公安部等部门举报和申诉,公安部2000年明确批示山东省公安厅:“此案件是非要给当事人一个结果”。但每次的举报材料和批示从中央各部门转到蓬莱市后如石沉大海,无音无信。我主要举报孙维家于1998年和1999年,每年将1000多万元的财政预算资金转移和挪用到财政局下属的京蓬实业公司和财会之家两个企业。这些资金转移到企业后,大部份被孙维家转做“小钱柜”,孙维家常以到省财政厅看望预算处韩伟处长的名义,多次提出现金,有时一次就提走几十万元用于个人贪污或挥霍;也有时以市某领导需打通关系的名义将大笔现金从“小钱柜”中提走;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刘树棋的妻子,99年春旅游的费用也在“小钱柜”中报销;每年都有几百万元现金被孙维家以各种名义贪污行贿和挥霍。该“小钱柜”也有我与孙维家共同办事由孙维家签字报销的白条。我举报的问题都是我亲眼目睹或经手的事实。然而我的举报信从中央及省转到蓬莱市后,不仅石沉大海,而且还被转到孙维家的手里。蓬莱市某重要领导不仅不让检察院和纪委等部门对孙维家立案侦查,还给孙维家机会篡改京蓬公司和财会之家两企业的帐目。但是,不管怎么改帐确很难改动各商业银行的帐,只要从蓬莱市各个银行会计档案中调出财政局及京蓬实业公司和财会之家帐户发生额对帐单,便可发现财政大量预算资金被孙维家转移到下属企业后,巨额现金被孙维家从企业帐户上提走用于贪污行贿和挥霍 。而市委某重要领导不仅不让纪委和检察院立案侦查孙维家,反而让孙维家挑选两名与其关系密切的审计人员代表“市委”,对我举报的问题进行“落实”。并严令指示两名审计人员:“对孙维家的审计不准写审计报告.不准私自做记录.不准对外泄密.不准对其他领导和纪检和检察等部门汇报或透信,只对他做口头汇报,‘市委’内部掌握就行了”的规定。同时又派市委秘书长做《科技日报》记者的工作,让记者劝我:“只要不举报,就不抓我了,并给我换个工作。”我在外已含冤举报孙维家8年共计2600多天,发出4000多封次署名举报信,并要求对我的举报问题是否属实给一个答复,可至今得不到答复;要求检察院立案,市某领导至今不让立案。究其原因,就是因为贪官孙维家有中共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刘树棋做保护伞。腐败分子们仍在利用权利非法通缉我,利用黑社会组织追杀我。为了躲避追杀,我只能采取“长征”的方式边躲避边举报,与腐败分子展开了游击“战争”。他们于2000年底派黑社会到武昌追杀我失败后,又于2005年7月派小偷跟踪我妻子,并将我妻子的提包偷走,将包中带有字迹和电话号码的本纸全部撕下拿走,以便查找我的踪迹追杀我,并将提包扔在路旁。2006年3月他们发现我回蓬莱看父母并住在父母家,便立刻派黑社会租住在我父母家的东邻和西邻,并在我父母家门口道旁停放一辆面包车,黑社会分子日夜吃睡在面包车上,他们企图趁我出家门时利用黑社会处理掉我。为了突破包围圈,我翻越三幢房子的屋脊才脱离虎口。2006年4月5日我在宝鸡上火车时,不幸做为网上全国通缉犯,被宝鸡市铁路公安抓获。2006年4月10日至5月5日被非法羁押在蓬莱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先后有4批杀手采取各种手段对我进行暗杀,狱中几次我命险丧黄泉。2006年5月5日至2006年11月3日,蓬莱市公安局又对我实施非法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八年来正义得不到伸张,冤枉得不到昭雪,腐败分子们仍逍遥法外,黑恶势力仍在暗杀我。为什么不给举报人答复?? 为什么某领导不让纪委和检察院对腐败分子孙维家立案??请领导维护正义、严惩腐败、我再再再次向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提出以下请求:一 、请求对证据作笔迹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121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1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本案中,吴强民8年来共向蓬莱市公安局提出上千次要求看证据的结论及要求到相关部门做司法鉴定,均被蓬莱市公安局以“不到时候”为由拒绝,剥夺了吴强民应享有的合法诉讼权利。告知是侦查机关的责任和法定义务,了解鉴定结论和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则是嫌疑人的法定权利。蓬莱市公安局不让当事人看鉴定结论和拒绝对证据做笔迹鉴定的请求,是明显违反上述法规的。其真实用意只有一种解释:蓬莱市公安局根本没有证据,是故意用“保密”或“不到时候”为由来掩盖没有证据的错误行为。对吴强民的通缉和拘留不仅是非法的和错误的,而且是个别公安与贪官勾结利用专政工具故意打击陷害举报人。我请求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纠正蓬莱市公安局的错误行为。二 、给举报人一个答复。 我举报财政局长孙维家将财政预算资金转移到企业后,大部份用作“小钱柜”被孙维家贪污行贿和挥霍。中央多次强调署名举报都要给答复,蓬莱至今不给我答复,而且也不让对孙维家立案侦查。究其原因,就是因贪官孙维家有中共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刘树棋做保护伞。我请求中央及省领导能派人到蓬莱落实我的举报,并请求检察院和纪委对我的举报立案,对我举报的问题是否属实给我一个答复。三 、请求撤销对吴强民的错误立案和错误搜查决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是司法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法律依据。但是,立案必须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基础上。其立案条件有二:一是犯罪事实的存在,即有一定的事实和材料证明发生了刑法所禁止的某种危害社会行为,且该行为已构成犯罪。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某行为虽然有违法性且对社会造成危害,但是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序,就只能视为一般违法行为,不能纳入刑事诉讼程序。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而且必须依法给予刑法制裁的;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立案。由于立案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直接目的,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应立案追究。即使已经立案,也应撤销案件。《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排除错告、诬告、等行为。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11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6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刑事诉讼法》第118条和第142条第3款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0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本案中,蓬莱市公安局既没有审查孙维家陷害吴强民的口供是否属实,也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能证明吴强民有诬告行为,并且该行为已构成犯罪且达到给予刑法制裁的幅度;就“偏信”腐败分子孙维家的诬告对吴强民立案,是严重违反上述法规的。同时又不出示《搜查证》,便搜查吴强民的居宅和办公室,查封和扣押吴强民的物品长达8年,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事实说明,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民立案是非法的和错误的,搜家的真正目的是在帮助贪官孙维家查找和毁灭贪污行贿的证据材料。案件的整个过程是个别公安人员与贪官勾结,肆意枉法使用专政手段迫害当事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第1项“经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撤销案件”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130条及第15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的规定;我请求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大、纪检、检察、组织、信访、公安等)撤销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民的非法立案和错误立案,并返还非法扣押的物品。 四 、请求撤销对吴强民非法发布的错误通缉令 《刑事诉讼法》第123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2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由此可以看出,被通缉的对象前提:一是应当逮捕,二是在逃。也就是说,被通缉的对象本身就是应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即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证据证明有逮捕必要的。而不是还要采取侦查手段去查明该人是否有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第60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5条关于逮捕的条件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由此可见,适用逮捕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要件:“即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必要性要件”。《六机关规定》第26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6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已查证属实。通缉令一旦发出,被通缉人的性名 、相貌特征及职业等详细资料都在司法机关和全国人民的严密监视之中,也就是说被通缉的对象已失去了人身自由。而且法律规定被通缉的嫌疑人一旦逃跑,公安人员还可以使用武器。 本案中,举报信内容是否是捏造虚假事实,即没有依据也没有相关部门的明确鉴定结论,更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民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和构成了必须逮捕的要件”。也就是说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必要性要件都不具备;吴强民明显不符合逮捕条件。而蓬莱市公安局却目无国法,对吴强民非法签署逮捕令。为了洗清冤屈和维护合法权利,吴强民利用国庆假日时间到北京举报和控告孙维家等人的非法行为,蓬莱市公安局又将吴强民到北京视为“在逃”,而予以全国网上通缉。由上述法规可以看出,蓬莱市公安局通缉吴强民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和非法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1条明确规定,“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个别公安人员竟敢肆意枉法,其真正的目的是在帮助贪官孙维家打击迫害举报人和控告人。事实告诉人们:网上通缉是在帮助孙维家查找吴强民的下落,然后达到灭口毁杀举报的目的;是个别公安人员与贪官勾结,企图给吴强民按上“通缉犯在抓捕时逃跑”的罪名而当场开枪灭口。蓬莱市公安局的一切行为都是非法的和错误的。我请求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撤销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民非法发布的错误通缉令。五 、请求纠正对吴强民的错误拘留行为并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89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5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其前提条件是被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有犯罪重大嫌疑分子。而且,这两种人还必须具有刑法第61条规定中所列的七种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对其先行拘留。本案中的受害人吴强民,只因到中纪委等部门举报财政局长孙维家的腐败行为,孙维家为了封锁举报,故意向公安局说吴强民是“诬告”,并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能证明吴强民是“诬告”。蓬莱市公安局侦查了8年,也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能证明吴强民有犯罪事实。由此可见,吴强民既不是现行犯,也不是诬告的重大嫌疑分子,完全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明显不属于刑事拘留对象。而蓬莱市公安局仅凭孙维家一句诬陷之词,就对吴强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剥夺其人身自由,和剥夺其到中纪委等部门举报和控告的权力,是明显非法的,是明显错误的。本案要证实吴强民是“诬告”,首先应让检察院对吴强民的举报立案查处后,才能决定吴强民举报的内容是否是捏造和诬告;而后再决定拘留或撤销案件。为什么市某重要领导不让检察院和纪委对吴强民的举报立案,就让公安通缉拘留吴强民?其目的就是害怕拔出萝卜带出自己来,所以用拘留来封杀吴强民的举报。《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或者撤销案件”。《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4条规定:“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7条和第113条也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24小时内进行讯问笔录,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如上所述,本案中的受害人吴强民没有任何犯罪事实,不属于刑事拘留对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蓬莱市公安局讯问后应当在24小时内立即释放吴强民并及时撤销案件。而实际不但没有释放,反而将羁押延长达30天、并使吴强民在狱中遭受多次多种手段的暗杀。这种知法犯法肆意枉法的行为,国法难容!事实说明拘留吴强民的目的,就是个别公安人员与贪官勾结,故意为暗杀吴强民创造时间和环境,企图在狱中将吴强民灭口。蓬莱市公安局为掩盖错误拘留行为,始终不明确告知拘留吴强民的具体理由。《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的前提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并且侦查的对象涉嫌犯罪”。在无该前提条件下,蓬莱市公安局就对吴强民采取拘留错施,实际是错误的行政行为。虽然蓬莱市公安局自认是“刑事侦查” 行为,其实际是假借刑事侦查之名逃避行政诉讼的错误行为;是个别公安与贪官勾结,利用刑事侦查权故意报复陷害举报人的非法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第130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第1项规定,我请求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确认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民的拘留是错误的行政行为并撤销案件,不能以放代撤,继续错上加错。六 、请求纠正对吴强民的错误监视居住行为并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51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4条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等等,可以监视居住”。由此可以看出,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所设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这里的“可能判处” 即指公安机关根据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所认定的对其可能适用的刑罚,不是个别公安人员无根据的随意假想——想抓谁就抓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1条也明确规定,“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所以,公安机关在预测或判断能否满足此条“可能判处”的前题条件是:至少手中必须掌握三点证据能证实嫌疑人符合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证明,才能实施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这三点证据即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符合刑法分则关于某一具体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具体的量刑幅度。否则,少一个条件便是违法的。本案中,蓬莱市公安局在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吴强民满足“可能判处”的情况下,便于2006年5 月5日至11月2日对吴强民实施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是严重违反上述法规的。同时也说明在监视居住之前,蓬莱市公安局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吴强民有犯罪事实,便对吴强民实施了8年的通缉或拘留;更是错误的和非法的。不仅是逻辑和程序上的错误,而且是个别公安人员肆意践踏法律,与腐败分子相互勾结故意打击陷害举报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和第15条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没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撤销案件”的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第1款,“经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撤销案件”的规定;我请求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撤销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民非法监视居住的错误决定,并撤销案件。七 、请求公安部门给一个结论 蓬莱市公安局无凭无据的通缉我、拘留我,又无声无息的释放我。我多次向蓬莱市公安局申请要一个拘留释放的理由和结论,均被以“案件仍在继续侦查”为借口而拒绝。公安部六年前也曾批示:“该案件是非要给当事人一个结果”,可至今8年蓬莱市公安局没有给结果。 党中央反复强调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规范执法行为。上访是既耗人力物力财力,又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事情。从心里说,我们一万个不愿意上访。可是,我们不上访谁来给解决问题呢?蓬莱公安能自觉承认自己的行为错了吗?我们申诉、举报、控告了8年共发出4000多封次信件,蓬莱市始终不给我们答复;这是在逼着我们上访,也是我们无奈的选择。是贪官在制造不安定因素破坏和谐社会建设,是贪官在践踏党中央的政策,是贪官在肆意践踏法律,是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刘树棋在包庇贪官。我不求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对我特除“关照”,只求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督促蓬莱市公安局给我一个结论。如果蓬莱市公安局认为通缉拘留吴强民的行为是对的,就给一个对的结论;如果承认通缉拘留吴强民是错的,就给一个纠错的结论。不能继续以各种借口和理由不给当事人确认结论。举报人: 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 吴强民申诉人: 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 吴强民 控告人: 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 吴强民 联系电话:0535 5618788 13583503386 0535 5810578 邮政编码:265600 邮政地址: 山东省蓬莱市工商银行 孙乔娥 收 邮箱:ht_wuqiang@163.com 200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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