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全国罕见的挪用公款大案。
“年轻有为”的银行副行长,在近两年的时间里,利用手中的权力,采取虚假贷款、动用银行内部资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等方法,多次将公款“挪”进自己的腰包,从事营利活动,并频频“拆东墙补西墙”———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共计1.96亿元。
前不久,这一备受瞩目的案件尘埃落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中国农业银行阿拉山口支行原副行长孙珩琪作出的无期徒刑判决。
例行检查曝“黑洞”
孙珩琪“出事”纯属“意外”。
2005年下半年,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在对全区下属单位进行例行风险评估检查时发现,阿拉山口支行多项业务操作违规。再一深究不要紧,逮住了一条“大鱼”———支行副行长孙珩琪有严重的经济问题!同年8月18日,孙珩琪因涉嫌挪用公款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在阿拉山口支行,孙珩琪是公认的“人才”。大学本科毕业的他在金融系统工作多年,经验丰富,能力突出。2002年4月,孙珩琪由支行营业部主任升任支行副行长,当时他刚刚过完28岁生日。
就在前途一片大好之时,每天面对大量花花绿绿的钞票,这位年轻副行长的心态渐渐失去了平衡———守着“金饭碗”,干嘛还拿死工资?头脑灵活的他很快想出了法子———拿公家的钞票,赚自己的钱。
副行长致力“融资”
“机会”恰好在这个时候敲门了———新疆博州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钢)因资金紧张急需贷款,但其不符合贷款条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在银行碰了钉子,却遇到了“救星”孙珩琪。
杨某某一开始找孙珩琪时,孙珩琪也是一副公事公办的样子:“按照规定,厂子没建成不能贷款。”
当杨某某厚着脸皮再次找孙珩琪帮忙时,“好心”的孙珩琪给他指了条“明路”:“我认识一家融资公司,资金挺多的,我是他的代理人,就是利息高一点,15‰,你用不用?”
“可以,可以!”急得火烧眉毛的杨某某像是抓住了救命稻草。
又过了几天,孙珩琪独自一人找到杨某某,拿出一份他事先拟好的“融资协议”说:“先给你融资1000万,以后如还需要钱再签。”当时杨某某的妻子也在场,3人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协议一式两份,杨某某和孙珩琪各持一份。
很快,1000万元资金打进了博钢的账户,后来杨某某又和孙珩琪陆续签订了4份“融资协议”。5份“融资协议”涉及金额共计6620万元人民币,到2004年9月,这些钱全部进入了博钢公司的账户。而杨某某也没有食言,依据融资协议先后向孙珩琪支付了600多万元利息。
对于这笔巨款的真实来源,杨某某表示自己并不知情。案发后,他告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孙珩琪只说是融资公司的钱,利息也都给融资公司了,但没说是哪个融资公司。”
打着银行旗号借钱
“融资公司”真的存在吗?当然没有,它不过是孙珩琪的一个幌子。6620万元“融资”款是孙珩琪以支行的名义向其他公司借的。
与博钢签订融资协议后,孙珩琪立刻开始“行动”。他利用自己支行副行长的身份,以解决支行贷款额度困难为由,先后出具7份借据,以高额利率为诱饵,向与银行有业务关系的佳玉公司借款7450万元。不过,佳玉公司的钱并没有进入银行账户,而是被孙珩琪转手借给了博钢。
“我被孙珩琪骗了!”佳玉公司负责人腾军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称,每次孙珩琪借款,借条上盖的都是阿拉山口农行的公章。“我以为这些钱都是银行借的,由孙珩琪具体经办。如果知道是他个人借,我哪里敢?”
博钢向孙珩琪借款月息是15‰,孙珩琪向佳玉公司借款月息则为8‰。自以为转手就可以轻松获取7‰的高额利息差的孙珩琪犯了一个低级错误———一旦对博钢的融资无法及时偿还,他导演的这出“好戏”该如何收场?
冒名贷款还借资
果然,4个月后,孙珩琪最不愿意看到的事情终于发生了:融资协议到期,博钢却无力还款。
怎么办?骑虎难下的孙珩琪只得硬着头皮继续“唱戏”,并亲自演绎了“高潮部分”———拆东墙补西墙。
为了归还佳玉公司的借款,孙珩琪力求权力利用“最大化”,以多家与农行阿拉山口支行有业务关系的公司的名义,办理了大量虚假贷款。当然,这些“贷款”全都由孙珩琪个人支配。
先后有7家公司被孙珩琪以各种理由冒名贷款共7100万元。这些虚假贷款有的归还了佳玉公司的借款,有的则直接通过倒账借给了博钢公司。
为了掩盖越来越大的挪用“黑洞”,孙珩琪还以阿拉山口支行的名义向五洲公司借款7200余万元,用于归还虚假贷款。可这笔钱又怎么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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