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第六章5条内容
建议说,业主要求《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和增加规定,明确业主应有的权利:
一、区划内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归业主共有
1.第七十二条更改为:建筑区划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业主共有并颁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但依法属于国有部分的除外。建设单位应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筑区划内所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和竣工验收图纸等资料移交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说明]《物权法》(草案)开始几稿规定了这些,后来在审议过程中被逐步取消,使得住宅小区内的产权边界变得模糊不清,业主共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被开发商侵占,随意更改规划、拒不移交相关资料的现象十分突出。
2.第七十三条更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标准配套公建的车库、车位、会所、物业管理用房、人防工程用房、托幼园所、卫生站、综合便民店、居委会办公用房、综合服务站、自行车存车处、道路、绿地等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公共服务房屋和设施、场地归业主共有,不得销售或赠送给特定人。
3.建筑区划内规划标准配套公建的水、电、气、热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归业主共有,不得销售或赠送给特定人,但依法属于国有部分的除外。
修改理由:“约定方式”给开发商借口侵占公共物业,形成垄断
广州业主委员会联谊会筹委会认为,业主生活所必需配套的公共房屋和设施,如果以约定优先原则确定其产权归属,允许归特定人专有,只不过是给了开发商等侵占公共物业一个“更适当”的借口而已。
业主生活所必需配套的水、电、气、热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如果允许归特定人专有,将变成事实上的垄断,从而破坏市场秩序,影响业主的安定团结,这些问题已经被此起彼伏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停电停水事件所证实。
二、业主大会可注册成为法人机构,可提起诉讼
4.第七十四条更改为:业主可以按建筑物设立业主大会,同时可以按建筑区划内所有建筑物设立联合的业主大会,业主可以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可以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成为非赢利性法人机构。
[说明]允许按建筑物设立业主委员会,将方便业主管理建筑物,同时又方便业主通过建筑区划内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合作来管理楼宇外的共有部分。业主大会可以注册为法人机构将极大地保护业主的共有权益。
5.第七十九条增加规定:业主大会可以为维护共有财产之目的设立物业维护费公共账户,业主应按业主大会的决定缴纳物业维护费用,公共账户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资金的支出预决算由业主大会审批。
[说明]业主大会设立物业维护费公共账户将理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回归物业管理的本来面目。
6.第八十二条增加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同时公告全体业主,业主也可以以自己名义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说明]允许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将极大地保护业主的利益,遏制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对业主权益的侵害,从而减少纠纷,为创建和谐社区打下扎实的基础。
7.增加规定:《物权法》(草案)生效前关于建筑区划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场地等的归属存在争议尚未达成一致的,适用《物权法》(草案)的规定。
[说明]明确《物权法》(草案)生效前的有关产权纠纷问题。
律师评点:《物权法》(草案)从来没有承认业委会诉讼资格
“《物权法》(草案)从来就没有承认业委会有诉讼资格!”针对倡议书中,业主提出的“《物权法》(草案)取消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的说法,律师许奋飞昨天更正说。
许奋飞是广州市律师委员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有多年的物业管理案件从业经验。他认为,目前小区管理中有两个问题特别突出:一是业主大会成立难;二是业委会没有诉讼资格。因此即使成立了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业委会也不能代表业主大会去打官司。
许奋飞说,在广州物业管理实践中,地下停车场,球场、游泳池等公共设施的使用引起大量纠纷,但现在《物权法》(草案)也没有相关明确、完善的条款来规范。因此“现在的草案即使通过了,仍然会出现大量的物业管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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