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负责人在本月13日的新闻发布会透露:中国已承诺不判赖昌星死刑。
关于赖昌星案,媒体有报道介绍,今年1月18日,在赖昌星要求对其遣返前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司法复议的庭审中,他的律师在法庭上主要针对两个问题进行了辩护:一是认为赖昌星最终还是要被执行死刑,二是认为赖昌星被遣返后会受到司法机关虐待。
在回答记者对此的提问时,中央纪委负责人明确说:中国已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就包括不判处他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这个法律规定是非常明确的;“赖昌星回国会受虐待”毫无根据。
承诺“不判赖昌星死刑”是务实之举。
从法律层面看,这是符合法律的。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我国成为《公约》签署国。专家指出,《公约》是各个国家开展反腐败合作的法律基础,为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提供了国际法保证。《公约》在坚持有关引渡的基本法律原则、司法惯例的同时,针对腐败犯罪的特点和打击腐败犯罪的实际需要,在引渡的适用、合作方面作了一定的改进和强化。加入《公约》以后,我们就要履行《公约》条款,按照《公约》确立的反腐败法律原则和措施,采用反腐败领域最新国际法律标准,进一步完善我国反腐败法律机制和政策举措。承诺“不判赖昌星死刑”,应该说是一个实例。
从操作层面看,是非常务实的。赖昌星于1999年案发后举家逃往加拿大,在加拿大已经“赖”了7年多。从国家高层到司法机关,再到普通百姓,都是一个想法:把赖昌星抓回来,依据中国的法律对他进行惩处。这就是说,赖昌星案的关键是,第一步,先把他抓回来;第二步,才是依据中国的法律处罚他。
在进行国际司法合作中,我们不能仅仅是考虑自己国家的法律,还要考虑他国法律和国际法、国际惯例的因素,要在这三者之间作出符合我们最大利益的、最务实的选择。各国的法律,因国情不同、意识形态不同,会有差异。单纯地只强调一个方面的意愿,差异就不可能缩小,问题的“扣”就可能永远解不开,赖昌星就可能还会“赖”下去。所以,尊重他国法律,按照国际法、国际惯例,作出我们的相应承诺,遣返赖昌星,才有可能。这也是“双赢”,如外交部发言人同日在例行的记者会上所言:在遣返赖昌星的问题上,中国的立场没有变化,尽早遣返赖昌星符合中加双方的利益。
遣返逃到他国的腐败分子,毕竟是一件耗时、耗力、耗人的事情,赖昌星案也是一个实例。所以,在积极开展有效的国际合作的同时,我们更要立足于做好国内工作,尽快建立起完善、有效的防范腐败分子外逃的工作协调机制,用务实的举措,让腐败分子逃不出去!(文/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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