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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处罚权集中
《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今起施行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改变过去多头行使行政处罚权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并于今日起施行。该《规定》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主管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市和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规定》明确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7方面集中行政处罚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三、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外的违法占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占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五、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行为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并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方面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