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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日起,《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农业、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对农业、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预防和治理。对发生农业、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不除治的组织,最高可处罚3万元。
《条例》规定,在发生重大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者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突发事件时,农业、林业植物保护机构应当及时将灾情、疫情向本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植物保护机构报告,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灾情、疫情后,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重大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灾区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疫区的划定及撤销,由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条例》规定,对发生农业、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不除治的,由植物保护机构责令限期除治。逾期不除治造成有害生物扩散蔓延的,植物保护机构最高可处以3000元至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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