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市工商局了解到,《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于2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规定,自2007年至2010年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天津市商标权主体,市政府将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据了解,本市著名商标认定开始于1992年,截至目前已认定天津市著名商标333件。为增强核心竞争力,本市从战略角度出发出台了相关激励措施。规定自2007年至2010年,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天津市商标权主体,市政府将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本市商标权主体,以及经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本市商标权主体,由其税款缴纳地政府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国家命名的中华老字号本市主体,从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奖励的资金要用于商标权主体宣传、战略实施、网站建设和专用权保护等方面。
为保护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办法规定,对擅自使用天津市著名商标字样或者标志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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