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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与此同时,死刑二审案件在地方法院全面开庭审理。
死刑审判程序的两大变革有望带来死刑人数的减少,并促使中国司法扎实迈向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再次指出,“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肖扬说,2007年,法院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肖扬在报告中列举了若干需要“严厉惩罚”的犯罪,包括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犯罪。
此前,他在本月出版的《求是》杂志上发表署名文章,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决不是不判死刑,而是慎用死刑。在打击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分子的同时,也要坚持区别对待。
“该依法从轻的一律从轻处理,可判死刑可不判死刑的,一律不判死刑。”肖扬在文章中说。
中国对于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并建立了中国特色的死刑核准制度。死刑复核程序是在一、二审程序之外,专门针对死刑案件所设置的特别程序。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当时的特定情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根据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10月通过法律修正案,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玉华说,中国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随着犯罪高潮的出现,进入一个“严打”时期。在一定程度上,“严打”其实已取代了早期提出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此后在某些地方一度出现“重严轻宽”的现象。
数位地方法院负责人和法律专家在采访中均表示,中国司法有望借助死刑审判程序的重大改革全面推进“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少平说,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地方贯彻“宽严相济、少杀慎杀”的政策后,地方法院判死刑的案件数量会相应减少。
“惩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教育改造犯罪分子,而不是仅仅为了从肉体上去消灭他,”他说,“要把握好宽严相济的度,一、二审承担了非常重要的任务。”
李少平说,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被告属于共同犯罪的从犯或是基于一时义愤而实施“激情犯罪”的案件,法院会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说,死刑核准权上收后,对地方法官在准确认定事实、证据方面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他说,改革后地方法院证据稍微拿不稳就不会判死刑。
与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2006年7月1日起,地方法院必须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有关会谈纪要,规定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证人、鉴定人在两种情形下也应当出庭。
周玉华说,山东曾有一起出租车抢劫杀人案,其中被告张某一审被判死刑,但由于他在二审检举其他人犯罪,构成重大立功,法院依法减轻对他的处罚,改判有期徒刑9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13日在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也谈及宽严相济的重要性。
“宽严相济是中国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政策,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更具有现实意义。”贾春旺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制定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都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使执法办案活动既有利于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又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他说,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死刑案件办理工作,此前已发文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切实依法做好可能判处死刑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严格把好事实管、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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