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来没有哪一部法律像物权立法这样充满曲折和反复,这与物权法本身的重要性及中国转型期的经济社会变迁密不可分。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它上涉国本,下系民生,围绕着物权立法的种种争议,其实质就是不同权利划分之间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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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新华社的报道称,“中国发出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信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政治文明迈出了重要一步”。
从酝酿到出台,被民法学者王利明谓为“立法非常复杂”的物权法历时13年,连破六审、七审纪录,经历了不同寻常的波折,在艰难中作出抉择。
尽管有些反对声音,但外界普遍认为,物权法已经“呼之欲出”,不可阻挡。
艰难的刍议
1998年1月,主持立法工作的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汉斌委托6位专家、两位退休法工委干部和1位法官组成民法典起草小组,他们的任务是起草民法典和物权法。
这是王汉斌卸任前做的最后一件大事。这时,合同法草案正等待通过,物权法起草时机已经到来。
物权法于1994年被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迫于经济发展形势,作为市场交易保障的合同法优先启动。合同法主要调整财产流转关系,而物权法侧重调整财产归属与利用关系,“物权”和“债权”均是民法最基本的法律制度。
作为整个民法典的基础,物权法是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环。民法典起草小组提出“三步走”战略:1999年3月出台合同法;从1998年起,用四五年时间(大约到2003年)制定通过物权法;到2010年,完成“中国民法典”。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受托起草物权法。他领导的课题组其实早于1993年成立,这一年春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写入宪法。
梁慧星的建议稿于1999年10月完成。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第一次专家讨论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提出不同意见,他成立了另一个课题组,于2000年底拿出第二份专家建议稿。
“两稿的内容其实差别不大。”梁慧星说。最大的分歧在于,梁稿将所有权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两类,基本精神是“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即“一元论”;而王稿则按“国家、集体和私人”划分所有权,即“三分法”。
北京大学民商法教授尹田说,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是一种技术划分,“远离意识形态”,“比较超脱”,“更多考虑物权法本身作为法律规则独立发挥作用,公法和私法界限分明”;而“三分法”源于现有三种所有制形态,“重视意识形态和现行政策,比较接近中国法律特点”。
梁慧星课题组成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回忆,讨论梁稿时,有人质疑,“不强调国家利益,那还是社会主义法律吗?”王利明课题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也认为,从学术立场上,他赞成梁慧星的思路,但“三分法”“比较符合现实”。
“三分法”维持中国现行法律对财产所有权的分类,也获得人大法工委的支持。尹田说,“三分法”的道理在于,国家所有权是无论如何回避不了的,“孤零零的一个名词摆在那儿很奇怪”;而且,“如果国家所有权不重点规定,通过都成问题”。民法典起草小组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说,在法工委看来,梁慧星的“一元论”根本无法通过。
2001年底,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在梁、王两稿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体例以梁稿为主,所有权设计吸取王的“三分法”。
“征求意见稿”同时也强调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指导思想。王利明对本报称,个别规定并不排斥对其他所有权的保护。但在梁看来,它在平等保护方面只是“跨了半步”:在“所有权”一编中,没有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三种所有权在三章中分别规定。“就像改革开放前报考大学填家庭出身”,梁慧星说,区别意味着不平等对待,“首先形式要平等”。
梁、王的争论尚未在学界展开,2001年中国加入WTO,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鹏提出启动第三步战略,应尽快进行民法典立法工作。民法学者转向制定民法典;物权法已有“征求意见稿”,没有另外委托。梁、王的分歧还体现在,双方各自起草了大部头的民法典草案。
2002年12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其中一编,被首次提请审议。多数常委会委员认为民法典尚不成熟,“以分编通过为宜”,暂时搁置,抓紧制定物权法。
2003年,人大换届年。身为全国政协委员的梁慧星提议废止这部“邦联式”的民法典草案,他的提议没有得到采纳,并与立法工作机构产生了分歧。这个“中国民法典”的主要推动者宣布不再直接参与民法典和物权法的学术讨论会议。
2004年3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物权法是否明确平等保护私人财产“大局已定”。
一万多条公民建议
换届后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纳入“十五”立法规划,并预计在2005年的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但直到2004年10月,物权法草案才接受首次单独审议,即第二次审议。
有学者透露,由于2005年反分裂国家法通过在即,物权法暂被搁置。
孙宪忠列席了二审的讨论。他认为,物权法延后的主要原因还是学术准备不足,除了常委会委员们不懂以外,许多民法学家对物权法也只是一知半解,“基础的常识都达不成共识”;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那么多版本的建议稿”。
比如,孙宪忠主张拾得物归还支付一定报酬,因为保管等也需要费用,有不少学者提出:“这样如何教育孩子?”还有一著名老教授问他:“我把包放你脚下,现在你跟我要报酬,行吗?”孙回答说:“我们讲的是遗失物,难道你自己找不到包吗?”
从民法典抽离出来的物权法,在二审前进行了一次修改。2004年8月,人大法工委邀请了十多位专家,在8天的时间里逐条修改草案。
武汉大学教授孟勤国回忆:“一审稿受到两头夹击,对于国家所有权的保护,有的人认为规定多了,有的人认为规定少了。”
就在这时,香港经济学家郎咸平炮轰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质疑顾采取多种手段“套取”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流失一时成为舆论焦点。第三次改革论争拉开战幕。
二审稿对国有企业财产权和农民集体所有权做了细化规定,有人统计,“国家”、“集体”的规定远远多于“个人” ,但三种所有权被归到一章,保护私产方面也有了更多细则。
而三审转眼已到2005年6月。最明显的变化是明确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
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物权法草案,向全民征求意见。
2005年10月,物权法“四审”如期举行。一万多条公民建议如何影响立法成为被关注的焦点。公民房产权备受关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吸引了城市业主群体的关注;建筑用地70年届满可自动续期;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的建议更是大胆。
此时,物权法进入公民立法阶段。民法学家乐观地估计,2005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后,物权法有望在2006年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交表决。他们没有意识到的是,在一万多件公民意见中,一封特别的来信正在影响物权法的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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