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该交多少
住宅房屋因买卖、赠与而发生转让,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转让,由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时,按有关规定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住宅房屋因交换发生转让,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由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时,由交换双方按房屋评估交易价的1%分别缴纳土地出让金;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等原因发生转让,受让人为非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所在区域现行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补办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申请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转移登记,申请人应提交土地出让金缴款证明,在2006年1月13日前,房屋已经发生多次转让行为,且未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再追缴此次转移登记前的土地出让金。
对于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商等非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等原因发生转让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按照土地所在区域现行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商等非住宅的最高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