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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日后退休退职人员计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办法出台
从天津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为适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发展的需要,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昨天,市劳动保障局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7月1日后退休、退职人员暂按下列办法计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养老金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后,其退职生活费分别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生活补贴及补助,暂按照下列标准发放: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正职726元,厅局级副职717元,县处级正职527元,县处级副职520元,乡科级正职393元,乡科级副职386元,科员及以下334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职务726元,副高级职务527元,中级职务393元,助理职务334元,员级330元;工人,高级技师455元,技师383元,高级工350元,中级工324元,初级工320元,普通工323元。退职人员210元。未纳入奖金、未纳入津贴按原标准全额发放。护理费、交通费、物价补贴仍按原标准发放。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全额发放。丧葬费、年度一次性待遇按原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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