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服务业准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服务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服务企业,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在服务业中的比重。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向外资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内资开放(3月28日《中国政府网》)。
这个《若干意见》有许多“突破”。在打破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实现投资多元化,深化电信、铁路、民航等垄断企业改革等问题上,都有实质性举措。笔者认为,这是一份打破地区封锁、行业垄断,深化改革开放,促进今后服务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而《若干意见》中的“两个凡是”令人倍加关注。
长期以来,形成了这样一个思维定势,那就是创业者、监管者、执法者等各个社会阶层,习惯于从文件、制度、法律中找依据。文件、制度、法律中没有规定的不能干,谁干了,监管、执法部门就以文件、制度、法律里没有规定来处罚谁。这一点在相对保守的中西部地区表现得十分明显。东部虽然稍好一点,曾经把文件、制度、法律没有规定的就敢干,当作一个经验来介绍,但创业者内心还是存着一份担忧,总是不那么理直气壮,害怕有关部门不定什么时候抓住自己的辫子。而在很多发达国家,法律、制度没有规定的,人们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去做,一些人还专门钻法律的空白,去创业、去发财。国家发现有法律空子、空白点,只要有利于经济发展,又不危害社会、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就鼓励其发展,否则,就马上采取有针对性的立法,加以限制和规范。正是这种不断的良性循环,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又使法律逐步健全,日臻完善。这次《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秉承“法无禁止便是自由”的现代法治理念,必将极大地促进我国服务业的发展,促进服务业生产力的大释放,同时卸掉许多创业者的思想包袱,是给投资者、创业者创造宽松环境的务实之举。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之所以保持了强劲的增长势头,与坚定不移地实行开放政策是分不开的,特别是与鼓励吸收外资密不可分。一个时期以来,国家以及各个地方政府在吸引外资上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只允许外资进入、不允许内资进入某行业的政策限制。这在改革开放的最初阶段有其合理性,实践证明确实起到了巨大作用,效果很好。但随着我国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产品不断进入世界各个国家,我国企业不断走出国门投资,对外贸易额增长迅猛。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站在全球角度,建设一个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和投资环境已经十分迫切。那么,以前对外资在税收、土地以及市场准入方面的一系列优惠,就可能演变成为一种违背世界贸易组织开放、公平原则的政策,使内外资企业不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竞争。因此,从促进服务业发展出发,《若干意见》提出的“两个凡是”原则,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这标志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中国的经济也将在更深的层面上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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