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将派工作组前往湖北、河南两省调查“河南法官湖北被打”事件。
3月20日和22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在湖北省荆门市依法办案时遭遇暴力抗法。时任南阳市中院执行局局长的丁建民被打昏,随行采访的一名记者被打断3根肋骨,另有两名法警受伤严重。
事发后,最高法已责成湖北方面严肃查处该事。当地警方已经拘留了部分参与围攻、殴打执行人员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也于日前通过河南省法院,向受伤法官、法警和记者表示了慰问。
新闻延伸
“这次如果没有我们法官被打流血,不可能最后执行终结。”4月1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戴合军对记者感叹道。
“河南法官湖北被打”事件轰动了全国,也在南阳市的法官心中留下了很大的阴影。
这起暴力抗法事件是由南阳市中院一件依法执行长达10年之久的积案引发的。10年中,南阳市中院为执行此案先后更换了3个执行小组,十几名法官曾经近20次前往荆门等地执行,费尽周折,500多万元的执行标的也仅仅执行了11万元。
如今,参与此案的执行法官有的早已调走,有的几年前病逝,有的因时间久远而记忆模糊。从南阳市中院提供的几本保存完好的执行卷宗里,记者还原了此案曲折的异地执行过程。
异地执行难用刚性措施
河南省南阳市与湖北省荆门市相邻,两地经济往来一直紧密。河南省镇平县马庄冷冻厂与湖北省五三罐头厂发生合同纠纷,1996年5月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五三罐头厂支付马庄冷冻厂违约金166万多元。
1996年6月18日,南阳市中院正式立案执行,从此开始了漫长的执行之路。
现任南阳市中院执行局局长的葛庆河曾是第一个前往五三罐头厂执行的法官,他回忆说:“被执行人态度非常不好,要么找不到法人代表,要么拒绝签执行笔录,几次传唤也不到庭。”
葛庆河所说的这一场景被如实记录在执行卷宗里:
1996年8月24日,罐头厂副厂长余树才告知法院,徐一民厂长(法人代表)不在家,有些话我们不好说,并拒绝签笔录。
1996年10月7日,地点:罐头厂。曹副厂长:徐厂长不在家,其他了解这个案件的人都不在,我不了解情况,我啥也不知道,我不管这事……
为了能见到徐厂长使其尽快履行生效的法律判决,南阳市中院从立案开始,先后5次依法传唤徐一民,罐头厂的人员拒绝签收传票,法院只好留置送达,但徐一民一次都没有到庭。
南阳中院执行法官说,事后,他们见到徐一民时问其是否收到这些传票,徐只是淡淡地说:“见到了,由于没有时间就没有去南阳。”
据了解,我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南阳中院的法官对此表示出深深的无奈:“虽然法律有规定,但法院在具体实施时,特别是异地执行时却很少采用这种‘刚性’的法律措施,因为有时法官连自己的安全都保护不了,谈何拘传他人?”
银行不协助法院也无奈
南阳中院执行法官说,异地被执行的当事人是这样,而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银行也是如此。
在南阳中院的执行卷宗上,记录着以下的事情:
1997年6月27日,执行法官到中国农业银行湖北五三农场支行查询罐头厂的账户,该行副行长吴坤先表示,“被冻结单位不同意划钱,我们银行不划拨你们冻结的存款”,并强硬地说,“我不签字,我也不看笔录。”
1999年1月27日,执行法官了解到五三罐头厂在中行五三农场支行有一笔21600元的存款,然而法官8点30分在朱行长办公室办完冻结签字手续,8点40分,该银行工作人员就把其中的20000元转成贷款了,仅剩余款1600元。执行法官当场提出质疑:“法院正在办理查询存款时,你们银行不应该同时也在转移手续。”
朱行长答复,只要在我签字之前,动存款没有错。执行法官要求银行出示相关贷款和转移的手续,朱行长说,我不需要找任何证据,我这样做就对,我不需要和你们谈了,我有事,请你们走吧。
当天,南阳市中院对中行湖北五三农场支行以拒不执行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3万元。
经过不懈的努力,罐头厂徐一民厂长终于同意给一辆东风拖挂车抵款,执行法官在经过调查后发现,这辆车是1985年的,现在已到1999年,早就报废了,根本不能要。徐厂长当即表示,那你们不要,我没办法。
1999年11月24日,罐头厂又提出一个“还款”方案:库存的罐头以市场价按75万元相抵债务,运费由南阳一方出。该厂保卫处黄科长随后表示:我们保证你们安全拉出五三境内,但有一条,此协议如能达成此案件终止。
第二天,法院的执行笔录中又记下了黄科长另外一段话:“因厂里有实际困难又加上此案是违约行为,我厂里本身就吃了大亏,故也就准备赖这个账,所以厂里能同意给你75万元的罐头就不错了,你们要是强制执行,抓人、拘留、查封财产均可以,我就没法子了,工人们会不同意的。”
由于75万元与166万元的法院判决的款额相差太远,加之大量积压的罐头根本无法销售,申请执行人马庄冷库厂拒绝了对方的这个方案。
从1996年6月立案到1999年12月,南阳中院执行庭先后前往湖北五三罐头厂多次执行,用尽了办法仅执行回现金近11万元。因该厂面临破产,主管部门五三农场正在该厂进行改制,一切生产生意全部停止,无法继续执行,南阳市中院执行庭决定对此案暂时中止执行。
经知情的法官透露,马庄冷冻厂因此破产,厂主对这个自己胜诉案件的结果不再抱任何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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