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昌吉州公安局、米泉市公安局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在昌吉州公安局向曾被公安机关错误羁押近4年的无辜受害人祝军正式公开道歉。
1991年被刑拘四年后回原单位工作
1990年10月23日,新疆米泉县(当时米泉还未建市)招商市场内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件。案件发生后,当时的米泉县公安局和上级单位昌吉州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展开侦破工作。办案民警在调查中了解到,祝军曾是被害人李某的男朋友,案发前曾与李某见面。米泉县公安局将祝军作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对其展开调查。
1991年1月24日,米泉县公安局决定将祝军刑事拘留。1991年2月2日,米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祝军的决定。在预审过程中,祝军亲笔写出供述材料,承认自己杀害了李某,但在预审人员提审过程中翻供。据此,米泉县公安局认定祝军涉嫌杀人犯罪证据不足,遂向县政法委多次汇报案情。经多方艰苦取证,此案仍久侦未果,昌吉州政法委、米泉县政法委多次组织州、县两级公安、检察、法院工作人员认真研究此案后,最终决定对祝军变更强制措施。1994年10月6日,祝军被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995年6月15日祝军被解除取保候审,回原单位工作,并恢复工资待遇。
去年杀人案真凶被抓并判死缓
多年来,新疆米泉市公安局对“10·23”案件的侦查工作一直没有中断。
2006年2月,米泉市公安局接到宁夏吴忠县公安局电话通报,称有人举报当地居民丁某曾于1990年在米泉县杀人。接到通报后,米泉市公安局领导十分重视,并将举报线索与1990年“10·23”杀人焚尸案联系起来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派遣民警赴宁夏开展深入调查。在当地公安局的积极配合下,将犯罪嫌疑人丁某、马某抓获,二人对杀人焚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06年4月4日,犯罪嫌疑人丁某、马某被米泉市公安局民警押解回米泉市。2006年9月27日,经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罪嫌疑人马某、丁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之后,两被告人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6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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