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读到一则消息,被媒体称为“两会”前的“重磅”新闻。是说国家“将组建预防腐败局”,而且“已通过中编办审批”。听后,实感欣然。
生活中,我们都知道防病优于治病,防病的代价远远小于治病,更不用说那些让人倾家荡产、后悔莫及、无可挽回的晚期“癌症”。道理如出一辙,预防腐败与惩治腐败的关系,同样如此。
上海32亿被挪用的社保资金被追回了,广东东莞“豪赌镇长”李为民也交回了几个亿,但是更多腐败行为的损失,一旦造成便无可挽回。比如,掺杂了“煤腐败”的影响,仅2004年8月14日至22日短短的9天时间里,山西就发生5起煤矿事故,99条性命葬身矿井之下。
要坚决的惩治腐败,最大限度的扼制腐败,但更要有效的预防腐败。这些年,我们欣喜地看到,中央反腐策略正在由注重惩治向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上转轨。预腐局的组建,是一记强音,按反腐专家的话说,“是中国在反腐败问题上的制度创新,是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预防和惩处腐败的先进经验。”“从注重事后惩治向注重事先预防为主转变,是反腐败斗争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当然,也许有人会质疑,“反腐机构已经不少,纪委、监察部、检察院,再成立一个预腐局,多花纳税人的钱,有必要吗?”诚然,组建预防腐败局,新增了一个部门,新增了不少人员,新增了不少开支,但是,对贪官而言,却也新增了一道“紧箍咒”;对国家和个人的“钱袋子”而言,也新增了一个“保护神”;在老百姓眼里,也新增了一层希望。贪官中有一部分“外逃出洋”的,卷走了中国数百个亿,光是原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就涉嫌侵吞国有资产4.85亿美元,老百姓恨得牙痒痒,但“鞭长莫及”,目前我们基本束手无策。据说,组建国家预防腐败局是落实《反腐败国际公约》、加强国际反贪合作的一个具体举措。2007年春节,涉嫌携带10亿贪污巨款潜逃加拿大的前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主任高山在惶恐不安中度过。此前,“远华”案主犯赖昌星刚刚结束加拿大高院的聆讯。如果,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了,能够在这些“外逃”贪污嫌犯身上有所作为,改变无力惩治“外逃”贪官的尴尬处境,那么,与这些贪腐所造成的损失相比,新增一点预防腐败局的“正当开支”,我看还是值得的,老百姓也还是能够接受和理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