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7年4月2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指出,瞒报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必须支持公安司法机关,严厉打击。
李毅中在讲话中指出,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批示和国办通报,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坚决打击瞒报事故歪风。
视频会议上,李毅中详细分析了一季度发生的重特大煤矿瞒报事故。他说,最近一段时间,接连发生了多起瞒报重特大煤矿事故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1月12日,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化北屯乡牛心会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该矿上报仅5人受伤,接举报后核实13人死亡。已对矿主、矿长等8人刑事拘留、3人被捕,2人立案侦察,乡党委书记、乡长被免职。2月2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天池镇兴安煤矿发生特大火灾事故,该矿谎报7人死亡,接举报后核实24人死亡。目前已对矿主、生产矿长5人实施逮捕,渑池县分管副县长、煤炭局长、天池镇党委书记和镇长被撤职。3月18日,辽宁省阜新市东方一矿三井发生特大瓦斯燃烧事故,6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矿主隐瞒不报,伪造记录,把遇难矿工遗体转移到170公里以外的内蒙古境内。矿主、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等已被刑事拘留。3月18日,山西省晋城市城西区苗匠联办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21人死亡。该矿属资源整合矿井,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整合改造,擅自生产、非法越界开采。事故发生后该矿隐瞒不报,破坏现场,主要人员逃匿后被抓获。现已对煤矿承包人、矿长、驻矿安监员等15人批捕,分管副区长被免职,街道办事处书记、主任被免职。3月22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商酒务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15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隐瞒不报,销毁入井纪录和相关资料,阻止遇难人员家属举报,管理和技术人员逃匿后被抓获。这个矿去年5月5日曾发生造成8人死亡的火药爆炸事故。
瞒报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问题被揭露后,相关地方党委、政府立即组织力量核查、缉捕逃匿人员。总局和煤监局也派员协助调查。此外,还有几起瞒报煤矿事故,其他个别行业领域也存在瞒报事故的问题。
瞒报事故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一些不法业主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胆大妄为、铤而走险,试图隐瞒真相、逃避责任;个别公务人员不能履行职责、失职失察,甚至丧失立场、参与瞒报。由于瞒报,延误了抢救遇难人员的最佳时机,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更严重损失,引起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的强烈反应。
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家宝总理指出,最近接连发生恶意瞒报重大矿山事故的事件,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依法严惩;要重申有关制度,再次强调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敏国务委员要求迅速查明真相,依法严惩瞒报者。3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报》,通报了上述5起瞒报事故,提出了依法惩处瞒报逃匿行为、发挥公众监督作用、严肃查处事故、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和煤矿整顿关闭力度、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等5条要求。
3月28日,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即将公布施行。《条例》全面规范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与责任。其中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明确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干涉事故报告和依法查处;事故处理情况要向社会公布等。
李毅中要求: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和国办《通报》,抓住《条例》公布实施的有利时机,坚决打击瞒报事故非法行为。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条例》的出台实施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来之不易。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是当前的一件大事,也是依法规范事故报告和查处、解决瞒报事故问题的得力措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主动与地方宣传部门汇报沟通配合,做出具体安排。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各种方法途径,宣传解读《条例》的要点。国务院法制办和总局即将编写答记者问等宣传解读材料。广大监管监察人员要带头学好《条例》,切实掌握《条例》的立法精神及其所构建的法律制度、所做出的法律规定。全系统各级领导都要深入下去,面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基层干部和人民群众进行宣讲。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严肃查处事故、打击瞒报歪风的舆论氛围和社会共识。
(二)严格“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所有事故以及瞒报事故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照《刑法修正案(六)》,高法、高检的司法解释、国务院《特别规定》和《条例》,以及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查明原因、核清真相,认定责任、严肃处理。不仅要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对违法违纪违规、失职渎职,甚至参与事故瞒报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惩处。查处结果要及时公布。
(三)支持公安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瞒报事故和逃匿行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支持、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加大对事故后逃匿的涉嫌犯罪人员的抓捕力度,尽快缉拿归案;支持、配合协助司法机关,按照《刑法修正案(六)》和高法、高检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严惩瞒报事故犯罪行为。抓紧建立政府部门与司法机关的沟通机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之后,要及时了解案件审判进展情况,提请司法机关向社会公布判决结果。
(四)严格监管,健全监督机制,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信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漏洞,切实加强对非法违法行为的监管。对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举报信息,必须认真对待,及时核查处理。经核查情况属实的,要按有关规定奖励,并注意保护举报人。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对举报信息反应不敏感,调查处理不及时的,要依据国务院《特别规定》第二十三条,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做好宣传工作,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仅要对重特大事故以及瞒报、逃匿的坏典型予以曝光,而且要宣传党和政府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大事故责任追究方面所付出的巨大努力;宣传各级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宣传对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的结果,使群众受到教育,相关人员受到警示,犯罪分子受到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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