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刚买了1个多月的电脑,却被未满18岁的儿子私自以极低的价格卖给一家电器经营部。母亲发现后,多次讨要未果,于是将电器经营部的老板告上法庭,此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这位母亲的诉求得到了支持。
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5月30日,天津市塘沽区居民付某花5049元买了一台电脑,1个月后,其子夏某便将该电脑以1700元的价格私自卖给了塘沽区一家电器经营部,事后付某虽多次追讨,对方均不归还。
为此,付某将收购该电脑的电器经营部老板王某告上法庭,诉求法院判决经营部老板退还其子擅自出售的电脑。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付某所购电脑是其家庭共有财产,在没有其授权的情况下,儿子夏某私自将电脑卖出,而卖出后,付某对该买卖行为也未进行追认。
同时,夏某未满18岁,且为在校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笔交易数额较大,与其年龄、智力认知程度不符,因此,法院认定该买卖行为无效,据此判令由王某返还电脑,付某退还1700元,法院同时判令,如被告不能如期返还电脑,应给付原告电脑折价款2849元。
接到判决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夏某当时从外表上根本看不出是未成年人,而其在收购电脑的过程中查看了电脑的使用记录,证实该电脑一直由夏某使用,因此他有理由认为夏某有处分电脑的权利,故自己收购电脑的行为并无不妥,希望二审撤销原审法院判决。
市二中院经审理,支持了一审法院观点,终审依法驳回了王某的上诉,判令维持原判。
【法律链接】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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