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汇集
根据1993年建设部《关于〈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根据2005年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㈡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根据2003年北京市建委《关于贯彻〈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
二、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一、市和区县建委要加强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将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住宅小区每期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达到下列要求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组织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生活用水及节水设施齐全,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的,须取得供水专业单位的供水认可。采用自供水的住宅小区,供水设备应符合给水设计规范、设备完好。
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建设方案进行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招标投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该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建设方案进行竣工验收的,或者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时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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