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的工会、共青团、青联、妇联联组委员,听取了委员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和谐社会要“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的论断,指明了一个深刻的道理,即没有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建设和谐社会是不可想象的;而让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社会成果,又必将激发巨大的参与热情与创造活力,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可以说,这一论断本身深深蕴含着“善治”的理念。善治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上兴起的一种前沿治国理念,并正在成为国家治理的一种趋势。其本质特征在于国家与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是公共治理的一种最佳状态。而“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的核心,就是强调人民群众的合作、参与,参与共建、参与共享,这就要求我们各级领导和政府树立善治的理念,用善治的理念去构建和谐社会。
根据学界的普遍观点,善治作为一种良好的治理,它的基本要素包括合法性、法治、透明性、责任性、回应性、参与、有效、稳定、廉洁、公正等。对于我们来说,以善治的理念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当前重点是拓宽和完善公民参与的渠道,建立有效的公民参与机制;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水平;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为公民参与社会事务提供法律保障。
拓宽和完善公民参与渠道建立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有效机制
善治首先意味着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存在着良好的合作。公民政治参与程度是衡量善治实现程度的一条重要标准。当前,我国在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方面取得了一系列进展,基层民主有了很大发展,公民参与立法和行政决策的制度也在不断建立。《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进一步提出,要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推行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制度,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平台,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在此基础上,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时,提出要形成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以此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又明确提出“四权”,即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当前,拓宽和完善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渠道,首先必须完善原有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完善公民享有制度资源的形成机制。我国已建立起的一整套利益表达诉求机制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包括有政党制度、政治协商会议、人民信访制度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这些制度为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提供了基本的制度环境。但不同人群在使用这些制度资源的过程中明显呈现出不平衡性。因此,要重视建立合理平等的利益诉求表达制度,实现制度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的通畅。一是要完善基层民主制度,要适当增加农村人群和基层群众在各级人大、政协等组织的代表名额;二是改革和完善信访制度,严格执行信访回复制度,推行信访受理责任制和失职责任追究制度;三是要完善立法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监督制度。同时,要发挥大众媒体利益诉求表达的作用,特别是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多层次、多渠道的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表达平台,充分发挥媒体收集信息、引导舆论和社会监督的职能。
在这方面,不少地方已经开始了有益的尝试。如在山西,群众可以随时将自己要反映的问题、想说的话通过该省“社情民意通道”原汁原味地直接反映到省委,实现广大群众与省委零距离接触和“无障碍沟通”。“社情民意通道”成立一年多来,先后受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反映的情况、问题和意见建议3945件,办结2643件,被广大群众赞誉为“没有围墙的省委机关”。湖南省从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人民来信绿色通道”,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向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三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同级信访工作机构反映问题和诉求时,凡在信封上标注“人民来信”字样的平信,一律免费邮寄。来信实行专人收拣、专人投递,确保邮件安全。信访部门须在收信后的60~90日内予以答复,信件处理结果将由事项所涉及的有权处理机关复信或告知。
创新社会管理提高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水平
服务是政府存在的理由,而善治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政府是社会公共秩序的主要管理者。当前,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的发展,政府的管理职能将逐渐减少,而其服务职能将日益增加。在某种意义上,政治现代化和民主化的过程,也是一个从管理政府不断走向服务政府的过程。服务政府要求政府要日益强化其社会服务职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政府要积极提供更多的社会公共品,特别是在环境保护、义务教育、基础交通、社会福利等方面,政府要通过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来增进公共利益。第二,政府要日益放松对社会经济事务和公民私人事务的管制,更多地让公民和社会民间组织进行自我管理。第三,即使在政府必须履行管理责任的地方,政府也应当有服务意识和平等意识,而不是进行居高临下的家长式管理。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必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当前,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管理体制,创新适合和谐社会需要的新体制的要求已经十分迫切。而改革社会管理体制,其实质就是要理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构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新模式。
首先,要进一步深化政府自身改革,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三点需要注意:第一,政府要尽快实现从行政管制向公共治理转变。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要树立效率和质量意识,善于吸收现代企业经营理念,以公民满意为公共服务的首要目标。第二,政府要调整社会管理的行为边界,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当前,要把最低生活保障、义务教育和基本医疗作为政府优先提供的最重要的公共服务事项。第三,政府要学会以自身改革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创造增长方式转变的制度环境。政府应把经济管理职能的重点转向创造和维护一个有效率的市场,并尽快从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中退出,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其次,政府要适应并且习惯与各类社会组织打交道,充分发挥“第三部门”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在我国,政府以外的各类社会组织构成了社会的“第三部门”,它们为社会成员提供政府和市场不能提供的公共服务,有效弥补了政府和市场的缺陷。特别是近几年发展迅猛的商会、行业协会等,已成为社会治理架构中的重要力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政府部门不应该视这些社会组织为自己的“竞争对手”,而应该放手让他们发展,并且建立通过社会组织管理社会的新型机制。要坚决把原来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职能“释放”出来,交由社会组织来完成。政府要为各类社会组织的成长和功能的发挥创造宽松的制度环境和运行空间。
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为公民参与共建共享提供法律保障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一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着手进行了一系列经济领域的立法。目前中国在经济领域的立法任务虽然仍很艰巨,但基本法律框架和多数主要法律已经确定。但与此相对应,中国在社会领域的立法情况却不太乐观。许多涉及亿万民生和整个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法律,要么有关草案仍待审议,要么处于讨论起草阶段,立法任务颇为繁重。同时,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有不少需要通过明确立法予以约束或解决,而对这些新矛盾、新问题,往往还缺乏足够深入的了解和立法研究。在共建共享的背景下建设和谐社会,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3月11日在工作报告中强调,2007年要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确保实现立法目标。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立法指向变化,表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正从思想纲领落实为具体的法律环境优化,有关民生问题也将在更规范的法治条件下得到制度性化解。按照十六届六中全会的部署,当前要重点完善以下五方面的法律法规:一是完善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法规。包括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切实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等。二是发展社会事业的法律法规。包括完善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初级卫生保健法、医院法,制定和完善促进文化事业的法律法规等。三是健全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包括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促进法等。四是规范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包括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商会和行业协会方面的法律法规等。五是加强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解决民间纠纷、加强安全生产、保障公共安全、应对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控制社会越轨或异常行为等。
近年来,我国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社会普遍关注、关系和谐社会构建的一些突出问题,围绕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立法和监督工作,在社会领域立法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监督法、物权法等相继出台,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修订,审议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草案。根据此前公布的人大常委会2007立法计划,今年计划安排审议的立法项目包括:制定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行政强制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违法行为矫治法、城乡规划法、循环经济法等;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食品卫生法、节约能源法、律师法等。这些社会领域法制的不断完善,必将有力促进公民参与和谐社会共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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