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明知他人犯罪,却在公安机关向其取证时提供证明他人无罪的虚假证言。日前,天津市河西区法院以包庇罪判处该女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
2005年7月,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对夏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进行侦查。同年8月,本市女青年李某受董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唆使,按照董某事先写好的“证明夏某无罪”的虚假证明进行抄录。当月24日,李某在民警依法向其取证的过程中,按照虚假证明内容提供虚假证言。2006年2月7日,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为犯罪的人,而帮助作虚假证明进行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考虑李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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