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安徽一名参加警察招考的考生,将安徽淮南市人事部门和体检医院告上法庭。2005年1月17日,在安徽发生的全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的直接推动下,人事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意在消除招收公务员体检工作中的单病种歧视等问题,使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但有戏剧性的是,有关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争议,又在安徽发生了。
是否“梅毒”,两地医院检验结果迥异
毕业于安徽省警官职业学院的小梅(化名),去年底参加由安徽省淮南市人事部门主持的招警考试。本次招考名额共20人,经过笔试、面试,在校时就成绩优良的小梅以综合成绩第8名进入1∶1的体检程序。但是,憧憬着美好未来的小梅万没有想到,尚未结婚的她会与“梅毒”这个字眼发生瓜葛。
今年3月22日,家住合肥的小梅赶赴淮南市,在人事部门指定的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了体检。3月29日,小梅接到淮南市人事局的电话通知,要求其在3月30日进行复检,原因是其血液中呈梅毒阳性。而根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梅毒”为一票否决。
对小梅和她的家人来说,这个消息如同晴天霹雳。3月30日在淮南市参加复检后,小梅当天上午就返回合肥,并于当天中午12时许在安徽省立医院进行了检查,3月31日上午拿到的化验结果是,梅毒阴性,与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结果迥异。
4月1日,小梅在家人陪同下来到合肥的另一家大型三甲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再次抽血化验,结果还是阴性,没有梅毒。
小梅迅速将这一情况反映到淮南市人事局,工作人员告诉她回家等第一人民医院的第二次检验结论。没有想到,4月4日,她等来的却是盖着淮南市人事局大印的书面体检结果通知:梅毒,不合格。这就意味着,小梅将因体检不合格被淘汰出局。
4月14日,几近绝望的小梅再次来到合肥的另一家权威医院——安徽省皮肤病防治所,第三次抽血化验,结果依然是阴性。
淮南市不执行国家通用标准
无论是2005年1月17日由人事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标准》中对检验项目的规定,还是卫生部制定的国家通用的《梅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都十分明确地规定,在公务员录用体检中,对是否梅毒的确诊使用“梅毒血清特异性抗体(TPHA)”方法。但令人大惑不解的是,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对小梅的初检和复检中使用的却是没有被《标准》采用的“梅毒螺旋体明胶凝集试验(TPPA)”和“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试验(TRUST)”。
记者采访的多名专家都证实,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高等医学院通用教材《微生物学检验》中明确指出,“(TRUST方法)常有假阳性反应,只能作为初次筛选试验,不能确诊”。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皮肤病性病科一位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说,用TRUST方法测出的血液中呈阳性,即便是发烧感冒也有可能造成,不能说明就一定是梅毒。而与TPPA等方法相比,TPHA试验具有敏感性高、快速、简便、易于观察等特点,因此被选定为国家通用的标准试验方法。
记者从小梅提供的合肥市三家医院检验结果的原件上看到,用国家“通用标准”中规定的方法,小梅的检查结果是“梅毒阴性”,即使用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采用的TPPA和TRUST方法检查,小梅的结果依然是明确的阴性。
记者近日电话采访了淮南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的一名负责人。他告诉记者,在这次招警过程中确有小梅体检不合格这件事,而且他本人较为了解。第一次体检后,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人事部门高度重视,组织了21人只有编号的复查。两份血样经过认真对比,血液还是呈阳性。至于三家医院得出两个截然不同的结果,这位负责人表示,不排除考生家人知情后紧急治疗的原因。但记者随后采访的合肥市数家三甲医院的专家和查阅相关资料后却证实,作为一个常识,“梅毒阳性”不存在治疗之后能变成“阴性”的情况。梅毒一经感染治愈,体内就会产生抗体,就会被现行的试验方法测出。另据合肥市医院提供的检验原件,小梅在淮南参加体检的当天就返回合肥再次抽血检查,不可能有紧急治疗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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