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年男子,以“妹夫和外甥未将父亲去世的消息及时告诉他,致其不能吊唁生父,给其精神造成极大痛苦”为由,将妹夫和外甥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日前,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元。
市民高青在庭审中表示,他的父亲于今年年初病逝。在父亲病重和临终前后,他的妹夫和外甥先是封锁消息,后是阻挠他去探视,而且还拒绝他提出的“出售父亲所承租的住房以筹款治病”的建议,致使父亲在他和众多亲友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治身亡。妹夫和外甥至今也未告知其父病逝及治丧等详情,也未交代其父骨灰存入证等遗物,致使他及众亲友不能在生父辞世后追悼,致使他终日郁闷、身心经受极大煎熬。
高青表示,二被告所作所为有悖公序良俗,已严重侵害了他的权利,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同时返还其父的死亡证明、骨灰存放证,以及父亲生前住房的租赁合同等物。
而高青的妹夫和外甥却表示,他们并没封锁消息,高青之父因病住院后,他们于次日通知高青,但他表示自己没时间。老人住院期间,是他们一直陪伴。二被告称,老人生前一直与他们生活,而高青并未尽任何义务,所以不同意他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身为高青的亲属,在高青父亲病逝后,在具备可告之的条件下,未及时告知高青,使其不能参加亲生父亲的吊唁活动。而且,老人遗体火化后,二被告也不告诉高青骨灰存放处,致使他不能祭奠先父。被告的行为给高青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被告应对高青的精神痛苦予以赔偿。
此外,高青作为死者的亲生儿子,要求被告返还骨灰存放证以及死亡证明,理由并无不当,应予支持。而原告的其他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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