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任基金会负责人之机,负责人庞某越权给多个村子村委会和部分村民发放贷款,贷款总额共计54万余元,给国家造成直接损失287767元。日前,庞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被告人庞某为天津某县一乡经管站兼基金会的负责人。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11月至2001年10月间,庞某在任职期间违反《天津市农村合作基金会示范章程(试行)》规定中关于单户贷款不得超过5万元,需抵押、质押担保的规定,违规发放贷款共计10笔,总贷款额达541267元,给国家造成直接损失287767元。该案成诉后,各贷款人均表示无偿还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庞某越权违规放贷,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其中部分贷款由存单质押,但存单却去向不明,且贷款合同全部丢失,因此,庞某的工作中还存在着严重的渎职情况。最终,法院决定以滥用职权罪对其定罪,判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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